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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创投行业考察报告

发布时间:2010年08月05日 信息来源:浙商创投

    6月9日至16日,笔者随同浙江省政府经贸文化访问团金融分团前往台湾考察,期间走访了永丰、元大等金融控股集团下属创投公司和新竹科技园区,并与台湾创业投资商业同业公会理事长林坤铭、秘书长苏拾忠以及汉友创投、华登国际、永隆投资、国联创投等多家创投公司高管深入交流,对台湾创投行业与高科技产业共存共荣的发展历程有了更多体会,其成功经验值得大陆同行借鉴。

  一、创投行业与高科技产业共同发展的台湾经验

  1983年,台湾当局颁布全球第一部创业投资行业法规《创业投资事业推动法案》。1984年,台湾首家创投公司“宏大创投”成立。1986年,颁布《促进产业升级
条例》,开始实施科技发展十年规划,创投行业推动企业自主创新、产业升级,自身也进入迅速发展的成长期。1996年以后,台湾的IT制造业尤其是计算机终端、电路板、监视器、影像扫描仪等在全世界领先,创投行业同样进入高速发展期。由于政策得当,加上良好的科技产业环境,台湾创投行业发展超过了日本、韩国、新加坡,仅次于美国,在亚洲首屈一指。台湾每三家上市公司中,就有两家拿过创投资金。

  二、创投行业对台湾高科技产业的强大助推作用

  创业投资与高科技产业之间具有天然的有机联系,健全的创业投资体系的建立是台湾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使之形成核心竞争力的关键所在。创业投资对推动台湾产业升级做出了重要贡献:一是带动高科技产业资本的形成。据统计资料,自1983 年到1998 年,创投公司带动约5600 亿元新台币的高科技产业资本形成,从而为台湾高科技产业的发展奠定了雄厚的资金基础。二是培育和扶持了一大批新兴的具有活力和发展潜力的中小企业。台湾众多知名的高新技术公司的最初资金大多来源于创业投资公司、发展基金和发展银行。当年台积电起步时,需要投资的规模比较大,台湾政府引导设立的开发基金做了直接投资,由此创造了今天世界排名前三的半导体公司。三是引进岛外技术投资于岛内科技事业。90年代后一些有实力的创投公司在美国硅谷设立据点,用以引进先进管理和技术,并开始投资美国高科技企业,这对学习国际先进技术应用于岛内有很大帮助。

  三、台湾当局适时制定激励政策推动创投行业大发展

  为推动创业投资发展,台湾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激励政策和配套措施,主要包括:1、1983年,台湾颁布《奖励投资条例》和《创业投资事业管理条例》,在成立条件方面,只要资本额达到2 亿元新台币,就可享受20%的投资抵减,进入门槛不高。在这一政策推动下,台湾创业投资公司数量不断增加。2、1990年,颁布《促进产业升级条例》,明确规定:创业投资股东可享受投入资金20%的税赋抵减,但须持股两年以上;营利事业投资于创业投资者,其投资收益的80%,免予计入当年度营业所得额上交税;创业投资基金以盈余转增资时,股东免予计入当年度所得。3、创投资金来源多元化。1994年,开放保险业资金投资创投事业,但规定保险公司投资金额不得超过该创业投资公司资本额25%或1 亿元。1996年,允许一般商业银行投资创业投资,以其自身资本金的10%为上限。2000 年开放证券公司资金进入创投行业,以其自身资本金5% 为上限。4、政府设立创投种子基金。台湾地区曾先后于1984 年、1986 年、1990 年和2001 年,由政府开发基金和国资银行共同筹设了四个风险投资政策性引导基金,分别为新台币8 亿元、16 亿元、20 亿元和300 亿元,并参与设立创业投资公司实收资本总额不超过49%,即不控股。创投基金到美国硅谷多方吸引人才,通过提供天使基金,吸引了大批精英回本岛创业。

  四、灵活的退出机制为创投行业发展打开大门

  台湾地区创投行业之所以取得巨大成功,在很大程度上也归功于其有一套灵活高效的创投资金退出机制。台湾创业投资不仅有主板市场支持,还有证券柜台买卖中心(OTC)的退出途径。OTC交易的“第二类股”对申请资格的限制非常宽松:一是成立满一个会计年度,并经主管机构出具其属于科技事业且产品开发成功具有市场性的意见书;二是拥有资本额3000 万元新台币以上,或净值在20 亿元以上;三是对企业过去是否盈利不作要求,但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应无累积亏损;四是持有1000 股以上的股东达300 人以上。这些条件比上市、一般上柜条件的要求低得多。

  此外,台湾证券柜台买卖中心采取“上柜从宽,管理从严”政策,在上柜的审查程序上,仅进行书面审查,实质性审查由承销商负责,其职责包括审核评估、推荐和包销一部分的股票。  

  五、两岸创投行业期盼更多交流合作促进共同发展

  进入21世纪,随着台湾经济发展陷入低迷,高科技产业大量外迁到大陆,岛内可作为投资对象的高速成长企业稀缺,创投行业的投资热情也随之退潮。恰巧这个时候,台湾当局对创投行业的政策有所收缩。长期以来,台湾创业投资业所依据的主要政策是《创业投资事业之适用范围标准》、《创业投资事业管理规则》、《促进产业升级条例》等三个法规。但自2001年5月起,上述三个法规中的前两个被废止,取而代之的是《创业投资事业范围与辅导办法》。此前,新修订的《促进产业升级条例》于2000年1月起执行。政策的改变主要是取消原赋予创业投资股东的投资抵减税收优惠。经济环境的变化和优惠政策的取消,让过去积极参与创业投资的个人与企业均大幅减少其投资。

  近年来,岛内早年设立的创投基金逐渐完成退出,而新设的创投基金每年不过数家,创投基金总量逐年下降。所以,台湾创投行业精英纷纷跨过海峡转向大陆市场。台湾创投公会原理事长王伯元、中华开发原董事长胡定吾等重量级人物和著名投资公司纷纷“登陆”,在大陆设立创投基金,开辟新的天地。将台湾的投资经验复制到大陆,积极开拓大陆市场是台湾创投界近年来最为关注的事件之一。

  此次赴台,浙江省股权投资行业协会与台湾创业投资同业公会签订了合作框架协议,将加强浙台两地行业协会间的交流与合作,积极推动两地同行间的论坛交流、项目考察、产业研究、人才培训、投资合作,吸引更多台湾创投公司与浙江合作、到浙江投资,吸引更多创投人才到浙江工作,以利两地同行取长补短、优势互补。浙商创投也与台湾同行签定了意向协议,共同探索实际合作模式。我们相信,随着ECFA的签定,将会有更多的台湾创投公司和行业精英“登陆”,这为两岸创投行业的合作发展打开了新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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