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上海证券报 赵晓琳 郭玉志
2月26日,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理事长戴相龙在第四届全球PE北京论坛上透露,由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牵头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下称《基金法》)已进入向国务院征求意见阶段。按照法定程序,如国务院及此后审核过程中无异议,则《基金法》有望年内出台。
根据此前报道,新《基金法》最大的突破是未上市公司的股权也应纳入“证券”这一概念范畴,即将私募股权基金纳入监管范围。
此消息再度引发了PE机构对行业监管的大讨论。
监管应统一发力、区别管理
在戴相龙看来,当前建立和完善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的管理服务业的法规问题,已经成为PE行业发展最突出的问题。
“关于这个问题,1997年中央提出来要制定产业基金管理办法,2009年国务院领导提出制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各个部门做了大量研究工作,但是到立订法规还早。对此我确实不能理解,觉得很遗憾。”戴相龙表示。
对于目前国内对PE行业的监管现状,戴相龙认为,监管部门应统一发力、区别管理。证券投资基金和用于证券投资的私募基金确实证监会要管;对于向国家要钱要优惠的产业基金,发改委还得要管。其他大量不同规模的基金应该由自律组织去管,可以形成国家级和省级的两级行业自律。
戴相龙极力呼吁,希望各部门从大局出发,从基金业的发展,从增加社会资本出发,抓紧制定法规,修改这个法规,抓紧制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我相信一旦法律出台,我们中国的PE行业会有一个飞快的发展,对国家,对地区,对各方面都有利。”
北京大学金融系教授、中国股权投资协会副会长何小锋持同样的观点,“对于PE强制备案,需要国家统一立法,把各个部门的职能搞清楚,统一管理;还要有法律性质的文件,然后区别管理,政府出钱的产业基金,可以采取发改委的批准,而市场化的还是以行业自律为主。”
而软银赛富合伙人、总裁阎焱认为,一旦政策监管的趋势加强,未来5年中国VC/PE市场很可能出现整合和分化。好的GP会更好,不好者3至5年内可能分崩离析。通过一轮整合分化,洗去中国VC/PE市场近年积累的疯狂与浮躁。
PE门槛应该怎么设
合格投资人和规定LP投资下限则是论坛中业内人士谈及较多的具体事宜。
今年2月初,多家媒体报道,发改委以创投委名义召集深创投、达晨创投等几十家国内PE/VC机构负责人,参加《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实施细则闭门研讨会,商讨将单个投资者对股权投资企业的最低出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由此前的“建议”改为“强制”。银监会前主席刘明康在发表论坛主题演讲时,虽然没有提及上述内容,但在对于目前PE业内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时,特别指出“LP出资一定不能杠杆化”。
但值得一提的是,尽管富汇创投是国家发改委参股基金管理人之一,但其掌门人曾军仍表示,“不太赞成监管层将PE出资人门槛提高至1000万元。”他进一步举例,如我个人就愿意早期投资、天使投资,而有些专注种子基金有五六千万盘子即可,如此规定不甚合理,因此呼吁行业监管要区别对待,不能一刀切;提出“强力支持、创投优先、关键监管和行业自律”的建议。
曾军还表示,虽然国内创投行业近三年来井喷式的发展,整个行业出现了一些混乱,但跟成熟市场国家比,属于偏早期阶段。美国八十年代初期也经历过大量GP在三五年内蜂拥而上,而后经过了一次行业洗牌,正如我们今明两年要面临的问题。目前行业发展确实很快,也到了一定规模,在监管方面到了关键阶段,比如一些基金在募资环节出了问题,这所需要的是确定合格投资人的概念。
对此,天津股权投资基金中心总经理王树海则认为,PE门槛不宜过高,否则会影响民间资本参与投资PE的热情,会给这个新兴行业的发展带来较大负面影响。
“任何一个新兴行业都会经历有一个曲折的发展过程,PE这个行业也不例外,不能因为个别的非法集资案例而打压整个行业的发展,相反这正是一个促进行业逐渐走向成熟的好时机。再高的准入门槛也代替不了后期常态化的监管。我国目前试图以抬高准入门槛以及风暴式的整顿来代替后期监管的做法是不可取的,必须建立一整套的设立、管理、监督和惩罚机制,这样才能使这个行业快速健康的发展。”王树海表示。
“从准入门槛来看,我国要高于发达国家制定的标准,以美国为例,总资产超过500万美元的福利计划、慈善组织、公司及信托,或者拥有将资产100万美元以上的自然人都可以作为PE的投资人,而目前国家发改委出台的最新政策要求投资者最低为1000万元。”
王树海进一步表示,“只要是具备一定的投资规模且具有风险承担和识别能力的投资者都可以投资PE,门槛太高,就剥夺了这些投资者的权利,这对他们来说是不公平的。尤其是我国正在大力调整产业结构,扶持小微企业的发展,民间资本将扮演者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而VCPE将是引导民间资本投资战略新兴产业一个很好的渠道。”
据记者了解,在实际操作中,达晨、鼎晖、中信资本等十几家在今年初在发改委完成备案的基金和目前正在备案中的基金已被要求执行出资人门槛1000万元的资质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