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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新三板不会分流A股 国际板没时间表

发布时间:2015年10月30日 信息来源:浙商创投信息部

来源:证券时报

    近日,中国证监会投资者保护局对投资者提出的涉及资本市场热点问题进行了集中回应。证监会表示,目前资本市场气氛不够热烈,主要是国际国内经济增长下行压力较大,投资者信心受到影响,不是因为资金不足。证监会建议投资者认真研究上市公司的基本面,不因个股价格一时的涨跌而恐慌,慎重作出投资决策。

 资本市场气氛不够热烈不是因资金不足

 当前市场环境下,有投资者提问:“监管部门为什么不停止新股发行?”对此,证监会表示,停发新股是一种行政管制行为,改革应当尽可能避免采取这类措施,应当在市场和经济正常运行的条件下进行。目前资本市场气氛不够热烈,主要是国际国内经济增长下行压力较大,投资者信心受到影响,不是因为资金不足。从过往的经验看,停发新股也并不能对市场环境有实质性改善。因此,应当坚持继续深化发行体制改革,引导和督促市场主体归位尽责。在此基础上,发挥好市场约束机制的作用。希望市场各方坚定信心,密切配合,共同推动改革取得实效。

 证监会指出,2011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47万亿元,储蓄率高达52%,总的资金供给应该说是比较充裕的,新股发行并不会对资金供求产生大的影响。同时,去年以来,相继出现了八菱科技(002592)、朗玛信息(300288)、海达股份(300320)发行中止的案例。不少企业在发审委会议审核通过后推迟发行和上市,根据市场情况缩减发行规模,选择更好的发行时间窗口,有一些甚至撤回了申请,这说明市场约束正在对发行上市的企业数量和规模进行自主调节,这是非常积极的变化。

 国际板推出没有时间表

 对于投资者关注的国际板问题,证监会称,近期,国际板将推出的传言对市场产生了一定影响,在当前的市场形势下,我们能够理解广大投资者对国际板问题的担心和疑虑。目前国际板还处在制度设计、方案论证和规则制定阶段,何时推出还没有时间表。

 证监会表示,建设国际板是构建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一环,也是国家经济金融发展战略的需要。但建设国际板涉及的法规十分繁多,包括法律、会计、财务、跨境监管等在内的问题,均需逐一解决,证监会将本着对国家、对市场、对投资者负责任的态度,认真研究、准备、论证。

 据介绍,近年来,证监会就国际板与有关部门和机构进行了深入沟通讨论。今后,证监会将继续加强与有关各方的沟通协调,广泛征求和听取业界、学术界及各类市场参与者的意见,不断增进和凝聚共识,积极稳妥地推进国际板制度设计、规则制定和相关技术准备工作。

 “新三板”不会分流A股资金

 有投资者担心“新三板”推出将对A股资金产生分流效应。对此,证监会表示,目前,“新三板”市场正在筹建之中。按照目前的设计,“新三板”主要是为未上市股份公司提供股份转让服务,不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即便融资也是以定向募集为主,且增资规模较小,不会产生对A股的资金分流效应。从中关村(000931)试点情况来看,6年来挂牌公司100多家,定向增资总额仅为17.29亿元,公司单次融资规模仅几千万元,远低于交易所市场年均融资规模。

 因此,投资者可以打消“扩容又至”的疑虑。同时,新三板建设将采取逐步扩大试点的方式稳步推进,初期将选择少数城市条件成熟的国家级高新技术园区,不会对已有市场产生负面影响。

 证监会强调,“新三板”与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是功能互补、相互促进的关系,而不是重复建设。目前证监会正在按照国务院的部署稳步推进这项工作,近期已就《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广大投资者参与监督。

 加大对中小股东权利的司法救济

 有投资者提出,近年来,一些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上市后仍旧是“上级”说了算,公司董事会形同虚设,高管人员只是任人摆布的“签字机器”。对此,证监会表示,国有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过度干预,将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对此,证监会高度关注,且一直是监管的重点。近年来,证监会对不断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做了大量工作。

 今后,证监会将继续注重加强上市公司规范化运作,完善上市公司综合治理结构,切实保护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一是努力提高上市公司的独立性,强化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制度建设,扭转一把手个人说了算的局面。二是加强国有上市公司的监督与约束机制建设,一方面通过制度改革逐步强化董事履职的义务与责任,另一方面发挥监事会和独立董事的监督作用,保护股东合法权益。三是加大对中小股东权利的司法救济,以司法的力量防止大股东滥用公司控制权,保障中小股东权益。

 制约发行人主承销商“一手遮天”行为

 对于证监会推出新股发行价可以由承销商与发行公司直接定价的新政,有投资者担心这一政策可能导致利益输送行为出现。对此,证监会表示,根据已经出台的法规,无论发行人和主承销商采取何种定价方式,对于明显高于同行业相关水平的定价,证监会将要求发行人和相关中介机构强化信息披露、深入揭示风险,甚至重新询价或重新提请发审会审议。对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违规输送利益的,证监会严格监管并采取措施,对涉嫌犯罪的,将追究其刑事责任。

 依据现行法规,倘若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了高于市场水平和投资者无法接受的价格,将无法获得投资者认可并导致大量包销或中止发行。就是说,可以通过加强市场约束和行为约束机制,制约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一手遮天”行为的发生。下一步,证监会将继续围绕以信息披露为核心,深入推进各项改革措施,要求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深入揭示投资风险、经营风险的同时,需不断提示投资者申购新股有风险。证监会也相信广大投资者会在充分了解相关信息,理性分析、冷静判断发行定价合理性的基础上,审慎参与新股申购。

 交易所会同证券公司正研究分级理财产品

 有投资者提问:“监管部门在机构、基金理财产品创新方面有何考虑?”对此,证监会指出,证监会正在积极推动基金公司从产品结构、投资方向、公司治理、资产管理方式及加强分析研究等方面着手向现代财富管理机构转型。证监会支持证券公司、基金公司进行产品创新,根据客户的偏好为广大投资者设计出多元化的理财产品,提供更好理财服务。目前已经推出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现金管理产品等风险较低、收益相对稳定的产品,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同相关证券公司正在研究分级的理财产品等。

 同时,证监会还大力推进基金行业结构调整,发展固定收益类基金,推出定期开放债券基金、理财债券基金;放宽了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型基金的投资标的,为广大投资者提供风险较低、收益稳定的投资产品。下一步,证监会将继续完善机构、基金产品创新工作机制,调动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产品创新的积极性,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为广大投资者提供多样化的理财服务和产品,建设一个强大的财富管理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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