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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资管大松绑 多项业务限制拟取消

发布时间:2015年10月30日 信息来源:浙商创投信息部

来源:上海证券报

    22日晚,证监会公布《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试行办法》)及部分配套实施细则,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试行办法》取消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行政审批并改为备案管理,同时对业务规范要求等进行了适当调整,并进一步充实了监管要求。

 同时,证监会还公布了《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下称《集合细则》)和《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下称《定向细则》),对相关配套细则进行了相应修改。

 放松业务管制

 为适应行政审批改革的需要,《试行办法》取消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行政审批并改为备案管理。证监会并将配套制定《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指引》,厘清集合计划备案管理相关要求。

 《试行办法》拟取消和放宽对券商资管业务的多项限制。

 一是取消限额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和定向资产管理双10%的限制,豁免指数化集合计划的双10%及3%关联交易投资限制,明确被动超标调整机制。

 双10%限制是指,证券公司将其所管理的客户资产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发行总量的双10%;一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10%。

 二是明确证券公司应当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定为均等份额,并可以根据风险收益特征划分为不同种类。

 三是适当允许集合计划份额在投资者之间有条件转让。

 四是适度放宽了券商自有资金参与或退出集合计划的规定。

 五是取消了集合计划资产中的证券不得用于回购的限制。六是调整了“关联证券”的范围,明确资产托管机构及其关联方发行的证券,不属于关联证券。

 在监管要求方面,《试行办法》提高了资产管理业务透明度,充实了集合计划估值的监管要求及对投资主办人的监管,还适度放开了证券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遭受调查时暂不予受理其资管计划设立申请的有关规定。

 放宽多项运作细节

 证监会还对《集合细则》与《定向细则》进行了修改,放宽了关于集合计划与定向计划的多项运作细节。

 两项细则明确放宽了券商资管的投资范围和资产运用方式。主要面向中小客户的一般集合计划投资范围增加中期票据、保证收益及保本浮动收益的商业银行理财计划;对于面向高端客户的限额特定资管计划,允许其投资商品期货 、利率远期、互换,以及证券公司专项资管计划、银行理财计划、信托计划等金融产品。

 对于定向资产管理,则允许由客户和券商自愿协商,合同约定投资范围,并允许券商资管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允许将资产管理持有的证券作为融券标的证券出借给证券金融公司。

 同时,《集合细则》明确了限额特定资产管理计划的有关监管安排,将限额特定资产管理计划的成立条件由1亿元调整为3000万元,取消了限额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双10%投资比例限制,并适当扩大了限额特定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

 两项相关细则还调整了券商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的比例,删除了有关强制清盘的规定,并放开了同一客户只能委托一家证券公司进行定向资产管理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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