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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资管备案制启航 须建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发布时间:2015年10月30日 信息来源:浙商创投信息部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业协会19日正式发布实施《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下称《规范》),标志着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备案管理在操作层面正式启航。

 《规范》规定,券商资管业务的事后备案主要包括制度、设立、重大运营信息、重大报告和清算备案等内容,同时规定券商开展资管业务,须建立健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主办人则需在协会进行执业注册。资管业务的估值、自律管理等内容也在《规范》中一并明确。

 按照《规范》,证券公司应在发起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后5日内,向协会备案,备案材料可以通过纸质或电子方式报送,备案材料的基本内容和形式也在《规范》中作出细化要求。备案材料完备并符合规定的,协会自受理材料之日起15日内予以确认;不完备或不符合规定的,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证券公司按照要求补正后,协会在15日内予以确认。

 由于资管业务改为备案管理,《规范》特别对券商开展资管业务须建立健全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作出了四点原则要求:一是要对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并将其划分为不同类型;二是要对资管产品、服务进行风险评估并划分风险等级;三是要向客户销售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产品、服务;四是对推广材料、信息披露、风险揭示等方面作出要求。

 为确保资管业务估值的公平、合理,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范》还要求,券商资管业务的估值应当遵循稳健性、公允性和一致性原则,并对存在活跃市场或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的估值方法提出了一般性要求。

 《规范》还明确,投资主办人应当在协会进行执业注册,从事投资管理活动时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独立客观、专业审慎的原则,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等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为进一步提高券商开展资管业务的工作效率,降低推广成本,《规范》还明确规定,券商可以电子形式签署资产管理合同,并对合同的保管、流转及查询作出安排。协会还将确立行业统一的资管业务信息披露与查询平台,公布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基本情况,供客户查询,加强社会公众监督。

 本月19日与《规范》一起发布的,还有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合同必备条款、集合计划说明书必备条款和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协会还提供了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范本和集合计划说明书范本,供行业参考使用。

 按照协会要求,券商已经开展资管业务的,应在1个月内将《规范》中要求的各项业务制度报协会备案;19日前集合计划经证监会批准且处于存续期或有关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已向有关部门备案的,则无须再将集合计划发起设立的情况和签订的定向资产管理合同报协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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