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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直投实行备案制 管理团队可跟投

发布时间:2015年10月30日 信息来源:浙商创投信息部

来源: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业协会日前发布实施《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规范》。《规范》的出台,标志着今后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主要通过行业自律管理的方式进行。《规范》明确了直投基金实行备案制、可以实行跟投机制,扩大直接投资业务范围至创业投资基金、并购基金、夹层基金等,并放宽了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不得负债经营的限制。

 《规范》规定,协会对证券公司的直接投资业务进行自律管理。直投子公司应当加入协会,成为协会会员。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直投基金、直投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协会的自律管理,对违反本规范的,协会将视情况采取自律管理措施或纪律处分并记入诚信档案。协会表示,将做好自律管理与行政监管的衔接工作,加强与监管部门的协作和联动,形成合力。

 直投基金向协会备案的程序在《规范》中得到了明确。《规范》要求,证券公司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完成直投基金的首轮募集或者签订受托管理第三方募集并已设立的直投基金的协议后十个工作日内,直投子公司应当向协会备案。

 跟投制度在《规范》中得以明确。《协会》规定“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可以建立投资管理团队的跟投机制”,同时规定团队如进行跟投,应当对所有项目进行跟投,且团队投资额所占比例应当在所有项目上保持一致,价格上也应与自有资金或直投资金的投资价格保持一致。

 券商直投的业务范围得以拓展。《规范》规定直投子公司可以进行与股权相关的债权投资,或投资于与股权投资相关的其他投资基金。《规范》明确,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可以设立和管理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并购基金、夹层基金等直投基金,以及以前述基金为主要投资对象的直投基金。

 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不得负债经营的限制在《规范》中得以放宽。《规范》要求,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不得对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直投基金之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允许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直投基金由于补充流动性或进行并购需要过桥贷款时,可以负债经营,但负债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负债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或实缴出资总额的30%。

 《规范》还界定了直投基金募集方式和募集对象,要求防范证券公司与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直投基金之间的利益冲突与利益输送,并对直投从业人员行为进行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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