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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购重组非关联交易方 资产盈利不足预测数须补偿

发布时间:2015年10月30日 信息来源:浙商创投信息部

来源:中国证券报

    证监会上市部日前发布有关上市公司业务咨询的解答。上市部表示,与非关联的第三方进行同行业或上下游整合的并购重组,交易对方应当与上市公司就相关资产实际盈利数不足利润预测数的情况签订明确可行的补偿协议,但不强制要求以股份形式进行补偿。

 根据2011年8月1日证监会修订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为鼓励上市公司促进行业或者产业整合,增强与现有主营业务的协同效应,在其控制权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可以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之外的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上市部表示,此类并购重组是上市公司以追求资源优化配置为目的,与非关联的第三方之间进行的同行业或上下游整合,是市场化的交易,其定价是交易双方市场化磋商的结果。此类并购重组已成为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一种重要类型。为鼓励此类并购重组,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如出现《重组办法》第34条“资产评估机构采取收益现值法、假设开发法等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估值方法对拟购买资产进行评估并作为定价参考依据”情形的,交易对方应当与上市公司就相关资产实际盈利数不足利润预测数的情况签订明确可行的补偿协议,但不强制要求以股份形式进行补偿。

 上市部明确,《重组办法》第34条“上市公司应当在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的有关年度报告中单独披露上市公司及相关资产的实际盈利数与利润预测数的差异情况”中的“实施完毕”指资产过户实施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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