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上海证券报
券商融资渠道进一步拓宽,净资本补充机制得到完善。
证监会昨日召开新闻通气会,发布《证券公司次级债管理规定》。《证券公司次级债管理规定》是在《证券公司介入次级债务规定》基础上修改而来,扩充了券商次级债的内涵,扩大了券商次级债机构投资者范围,并对次级债的期限、流通转让、发行借入流程等方面进一步放宽。
《管理规定》明确,证券公司次级债既包括股东或机构投资者借入的次级债务,也包括证券公司通过交易场所发行的次级债,其中交易场所可以是证券交易所、银行间市场等,同时发行对象不得超过200人,并必须为机构投资者。
《管理规定》将证券公司次级债的机构投资者范围,由原来的净资产在2000万元以上的法人或投资组织,扩大到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及其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企业法人以及合伙人认缴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实缴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合伙企业。
《管理规定》还缩短了长期次级债的期限,并放宽了长期次级债计入净资本的限制,规定到期期限在3、2、1年以上的长期次级债,可分别按照100%、70%、50%的比例计入净资本。同时,还规定一年以上(不含1年)的次级债为长期次级债。
此外,《管理规定》还允许次级债券依法在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市场或其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场所发行转让,同时简化了券商发行或借入次级债的内部决策程序,并允许证券公司在证监会一次批准的额度内,根据需要自主分期发行次级债券,增强发行债券的灵活性、便利性。
另据介绍,证券公司在全国银行间市场的融资渠道也得到恢复和拓展,债券回购快速增长。2012年1月至10月,券商质押式债券回购累计发生额3.58万亿元,买断式债券回购累计发生额1.78万亿元;券商通过同业拆借累计拆入资金1.56万亿元。在证监会和人民银行的推动下,暂停7年的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今年恢复发行。截至12月21日,证监会共向16家券商出具发行短期融资券监管意见函,预计发行总规模达到1215亿元,目前已有4家公司共发行15期,累计发行531亿元。
分析人士认为,融资渠道的不断拓宽,将为证券公司的创新发展创造有利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