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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将告别“管价格 控节奏 切蛋糕”

发布时间:2015年10月30日 信息来源:浙商创投信息部

2013年06月17日 02:54 马婧妤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日前公布。本轮改革在发行端的市场化改革方面迈出了相当的步伐,包括通过审核程序即给批文、1年内自主确定发行时间、自主定价、引入自主配售机制等。在上述机制的作用下,我国IPO市场将告别“管价格、控节奏、切蛋糕”,逐步形成市场化的多方博弈格局。

  2009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新股发行体制的指导意见》提出了坚持发行体制市场化改革方向的总体原则,逐步完善、分阶段推出的实施方式,以及优化市场价格发现功能、提升股份配置机制有效性、重视中小投资者参与意愿、强化风险揭示等四大预期目标。

  “近两个阶段的发行体制改革并非仅仅针对当下市场状况的孤立改革,而是在2009年《指导意见》的总体规划下,通盘考虑的不同步骤,而这些步骤都指向了市场化这一核心内容。”参与本轮发行改革意见制定的资深专家表示。

  业内普遍认为,本轮改革在新股发行端的市场化上可谓“跑步前进”,在询定价、自主配售、发行窗口等方面彻底放开,给予市场自主空间的同时,将在客观上推动各类主体逐步形成博弈的格局。在特定时期曾存在于发行市场的“管价格、控节奏、切蛋糕”现象将成为过去。

  如,规定通过审核程序即发放批文,将可降低IPO上市企业的“稀缺性溢价”;延长发行批文有效期至1年,使发行人能够根据自身需求及市场情况,选择投融双赢的最优发行时机;规定自主定价同时引入自主配售机制,将推动建立发行人、承销商及投资者之间的制衡和畅销博弈机制,提升定价合理性;调整网下网上配售及回拨比例,则在充分发挥机构投资者专业性的基础上,对中小投资者的参与意愿给予重视。(下转2版)

  而招股书实现受理即披露、披露即担责,要求公开定价方式、过程及结果,公开配售程序及结果,同时加大对发行人及中介机构的事后惩处力度等安排,又从机制上给予保障,以降低财务造假、利益输送的冲动。

  《意见》公布以后,也有市场人士提出,此次改革并未涉及企业IPO须经发审委审核、证监会核准这一环节,因此“市场化”并不彻底。

  对此,资深专家认为,以是否进行前端审核作为是否市场化的唯一判断标准并不科学,“成熟市场的‘注册制’发行体制,对发行人也有非常严格的信息披露要求,企业IPO也须经过监管部门或交易所审看发行文件。”

  这位专家说,市场化、法制化是我国发行体制改革一直未变的目标,从过去以行政之手管理发行价格、控制发行节奏,过渡到目前将发行定价、发行节奏完全交由市场博弈决定,是从过去监管本位向市场本位的重大转变。然而作为一个“新兴加转轨”时期的市场,“尊重市情、尊重规律”也是市场化改革的题中应有之义。

  我国现行《证券法》明确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现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也规定,企业IPO须“由证监会相关职能部门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进行初审,并由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

  发行体制的市场化改革无法仅靠一个规定的出台而一步到位,而是需要市场各方面因素配合。据了解,《意见》正式发布后,监管部门还将相应修改保荐办法,并推动修订IPO办法,最终通过法律修订推动后续的发行体制市场化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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