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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内训保荐机构 IPO重启关键点曝光

发布时间:2015年10月30日 信息来源:浙商创投信息部

21世纪经济报道 杨颖桦 北京报道 2013-06-18 23:57:43

    核心提示:目前市场最为关注的是,新股发行改革与IPO重启之间的关系。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如何处理在审企业与新发行改革意见之间的关系,是新老划断还是统一执行?

    6月18日,距离第四轮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征求意见截止时间的6月21日已仅剩4天时间。

    值得关注的是,证监会当日召集各大券商召开了一场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内部培训会,负责发行审核的证监会副主席姚刚亲自做了开篇讲话,证监会发行部主任刘春旭、创业板部主任冯鹤年皆发表讲话。

    在参会人士看来,这是一场释疑与解读的会议,主要是由发行审核部门负责人针对6月7日发布的新股改革意见做出详细解读。

    其中关于IPO重启,官方首次做出了细化的要求,包括落实新意见中对发行人、股东等的要求等,这意味着现行在审企业也必须符合新股改革的新要求。

    6月18日下午,一位接近监管层人士对记者指出,对于IPO重启的具体时间而言,监管层的态度与此前一致。

    即在征求意见结束后,对意见稿做相关修订并正式发布,发布之后,在审企业按照法律规定完成了审核进程,已经符合新的指导意见稿中规定的内容,就具备了获得发行批文的条件。

    回应“改与不改”

    从6月7日至今,新一轮IPO改革已经在市场引起了巨大的回响,监管层显然已经接收到了这些褒贬不一的信息。

    姚刚在开篇讲话中就坦诚回应市场意见,指出此次收到的反馈意见较多,超过以往。目前社会对征求意见稿的一些批评主要集中在几个方面:审批权还在证监会、发行条件修改没有涉及、发审委制度没有改动。

    业内人士对记者指出,在目前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大方向下,要进一步触及到如何弱化实质性盈利判断、形成市场化约束机制,则涉及到法规推进与市场环境的相互配合,要完全市场化并非易事,在眼下也并不实际。

    事实上,此前市场所预期的创业板发行条件的改革、《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IPO办法)作出重大修改等,也并未在此轮改革现身。

    对此,创业板部主任冯鹤年在当日培训会上指出,创业板发行条件第二套指标与第一套重合率高,且少有人采用,应对其进行适当调整,以提高发行条件弹性,增强对实体经济服务能力。

    据记者了解,涉及到上述发行条件变革的IPO办法修改正在研究之中。

    不变之外,此次IPO改革带来的变革也同样很多。在监管层看来,其总的思路是落实国务院转变职能要求,推动市场化。

    据参会人士透露,姚刚在培训会上总结了几个重点:不再调控发行节奏;取消对询价的具体要求;新股发行价格放开,取消25%规则;配售方式放开,引入券商自主配售权;上市辅导公开,修改辅导办法;受理即披露;上会前抽查工作底稿等等。

    值得注意的是,培训会上还指出未来对发审会制度改革已有研究安排。

    事实上,证监会此次培训释放出的信心,也给很多投行人此前的疑惑做出了解答。

    比如在征求意见上短短的一句“发行人通过发审会并履行会后事项程序后,中国证监会即核准发行”,是否可以理解为不再对发行时间进行窗口管制?还有此前的25%市盈率红线此次没有再出现,是否意味着此项标准将会弃用?与之相联系的多次询价制度是否可以取消?

    随之而来的,是《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的改动出台,征求意见稿中,针对新股定价和询价做了大量调整,包括提高个人投资者对发行定价的参与度、承销商自主配售的引入、网上网下配售比例的调整、网下配售向公募和社保倾斜等。这些都需要管理办法配套推进。

    而在当日会议上,刘春旭证实,将在新股发行改革正式发布的同时,修订发布管理办法,但其指出,证监会放宽规定的部分,各保荐机构需自行制订、完善规则以应对。针对自主配售权,证券公司须有一套规则且对外事先明示,有相应决策机制。

    重启关键点

    事实上,目前市场最为关注的是,新股发行改革与IPO重启之间的关系。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如何处理在审企业与新发行改革意见之间的关系,是新老划断还是统一执行?

    此前,一家南方券商的项目协办人就对记者指出,新办法出台后,在审企业与新受理企业在执行意见的标准方面应新老划断。

    而在培训会上,发行部主任刘春旭就明确了两者将会统一执行。

    据参会人士透露,刘春旭指出目前已过会企业如要获得批文,须满足7个条件:财务资料在有效期内;履行完会后事项程序;落实新意见中对发行人、股东等的要求;无未办结信访事项;纳入财务专项核查的企业完成反馈答复;不涉及被处罚调查中保荐机构;财务资料虽然有效但已经过完整财务周期的需补充说明、披露。

    重启关键点的曝光,意味着IPO重启已经明确了条件,接下来只待意见落地,发行人与券商便可着手准备。有投行人士对此分析,如满足上述条件,最快也要在7月底之后。

    因为征求意见在6月21日结束,修订落实最快在6月底完成。而过会企业需根据新办法来修改针对发行人、股东等承诺的要求,很难赶得上6月30日补充半年报的期限。而监管层又要求“财务资料已经过完整财务周期的需补充说明、披露”,这意味着目前在审的企业都需要经历补充半年报这一关。

    “半年报还需要经过审计,补充完成起码还得近一个月时间。”其指出。这意味着,至少在7月底之后目前过会企业才能获得批文。

    而对于未过会企业而言,他们则做好了更长线等待的准备。上述协办人目前有项目5月份后报会,其指出将会视业绩情况选择补充半年报还是年报。

    辅导、抽查、预披露

    对于投行而言,他们更关注的是此次培训会上强调的辅导制度、受理即披露制度以及抽查制度的具体细节,因为这与他们未来的具体业务息息相关。

    首先是处于业务较前端的辅导业务。

    据参会人士透露,监管层指出,未来将实现辅导信息公开,辅导机构须通过网站披露进展与工作报告,并对辅导办法进行修改。事实上,目前已有一些地方证监局进行了辅导信息公开。证监会的表态意味着,这一制度将全面铺开。

    对于辅导办法而言,目前上市辅导业务缺乏较为有效的统一管理办法,由各地证监局自主把关,这难免出现尺度不一、窗口指导的问题。

    一位新近报了IPO项目的投行项目组成员对记者指出,其在报送材料到证监会前,被所在地证监局临时召回,原因是当地涌现了几起IPO财务造假案件,证监局希望对送审企业再加以核实。

    如果日后辅导办法明确,辅导信息与过程进度公开,则各种窗口指导等问题就可得到一定程度的避免。

    受理即预披露在培训会上也被再度强调,据参会者指出,证监会明确,正式意见发布后,新受理企业会第一时间挂网预披露,在审企业招股书也会第一时间按目前在审申报稿的情况挂出来。

   这意味着,在审企业与即将报材料企业,很快将迎接预披露提前考验。培训会上姚刚也强调:“不得随意修改,且一受理中介机构就承担法律责任。”

   除此之外,被投行议论了多日的上会前抽查制度也得到细化,按意见稿规定,在审企业在提交发审会前,其中介机构底稿会被抽查。

   刘春旭指出,虽然抽查数量不会太大,但就目前形势看会有“非常大的意义”,其指出,将对如何开展抽查出台专项规定,基本设想是比照本次财务核查做法,在每个月初提供一个即将上发审会企业的名单给证券业协会,由协会组织抽签,抽查完企业才能上发审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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