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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获PE/VC监管权 私募基金统一监管指日可待

发布时间:2015年10月30日 信息来源:浙商创投信息部

第一财经日报 2013-07-01 05:13:22

    随着中编办将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督管理职责划归证监会,发改委与证监会之间监管权之争终于落下帷幕。《第一财经(微博)日报》近日获悉,证监会将很快成立专门的私募基金监管处,同时出台与公募基金管理办法相对应的私募基金管理办法,正式将私募的证券投资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纳入统一监管框架。

    6月27日,中央编制办公室印发《关于私募股权基金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通知》明确,证监会负责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督管理,实行适度监管,保护投资者权益;发改委负责组织拟订促进私募股权基金发展的政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政府对私募股权基金出资的标准和规范;两部门要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实现信息共享。

    上个月,发改委原先专门负责私募股权基金监管工作的处长刘健钧调任证监会基金部,这被业界解读为私募股权基金协调监管的征兆。刘健钧当时对本报记者说,他还没有正式分工。但是接近此事的人士近日告诉记者,刘健钧将牵头证监会新成立的私募基金监管处,其核心职能是统筹各种类型私募投资基金的适度监管。

    从今年6月1日开始,新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开始实施。修订后的该法首次明确了私募基金的法律地位,并试图为泛资产管理行业提供普适性的法律框架和基本原则。特别引起业界关注的是,这部法律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财产的证券投资,包括买卖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债券、基金份额,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这为证监会统一监管私募股权基金留下了法律空间。

    在修法过程中,上述规定却引起了发改委方面的反弹。其下属的中国投资协会创业投资委员会联合全国25家PE/VC机构上书,要求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分开立法。

    直到今年新《基金法》实施前夕,发改委的一个文件还与证监会的新规相抵触。后者允许PE/VC管理机构申请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但前者却要求,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参与发起或管理公募或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金融衍生品、发放贷款等违规行为的,要限期整改。

    私募股权基金(PE)的管理传统上一直是发改委金融司的职能之一。本世纪初,发改委开始着手制定创业投资基金(VC)的管理办法,中编办也就将相应的管理职能赋予了发改委。随着行业的发展,与VC组织形式基本相同仅仅是投资阶段不一样的PE大量出现,发改委也自然而然地介入到PE的监管中,开始主持PE机构的登记备案工作。在宏观语境下,业内一般将PE和VC相提并论。

    与此同时,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则一直处在证监会的监管视野中。但由于中央编制办的职权划分未做更改,证监会几乎从未对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问题公开表态。即使在《基金法》修订过程中,两派意见争执不下的时候,证监会仍然在公开场合保持低调。

    将私募股权基金纳入证监会统一监管的坚定支持者,是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她也是《基金法》修订工作的核心人物。

    今年4月,吴晓灵在清华大学五道口学院的一次讲座上说,私募基金的监管重点不是投向,而是如何界定好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人为规定私募基金监管机构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也不利于行业发展。

    “发改委在我国VC/PE的最初发展阶段,起到了很好的扶持和促进作用。但发改委的改革方向应该是更多地搞好宏观,减少对微观事情的干预。如果在国务院职能分工当中明确由发改委来管理VC/PE,那么发改委从上到下要建一套系统。这是对监管资源的一种浪费。”吴晓灵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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