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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企业债预审下放至省级发改部门

发布时间:2015年10月30日 信息来源:浙商创投信息部
2013年08月28日 03:18王颖春 中国证券报

     国家发改委日前发布《关于进一步改进企业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决定将目前由国家发改委进行的企业债预审工作,委托省级发改部门负责,国家发改委今后将做好政策指导、业务培训和资格管理工作。同时,通知对进一步规范企业债发行行为及贯彻廉政建设提出了具体要求。业内人士分析,上述举措在提高企业债发行效率的同时,进一步防范了市场风险,有助于企业债发行工作的健康开展。

     通知进一步明确了企业债审核的程序流程。其中,地方发债企业按程序将发债申请材料报送省级发改部门后,省级发改部门应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预审工作。省级发改部门将预审材料报送至国家发改委,对于符合“加快和简化审核类”有关规定的发债申请,国家发改委将进一步提高审核效率。对于“适当控制规模和节奏类”、“从严审核类”的发债申请,国家发改委可根据国家宏观经济金融形势和宏观调控要求,动态调整受理门槛、合理控制债券规模。

     根据以往的企业债发行流程,省级发改部门只负责企业债申请材料的转报,对发债材料全面审核的预审工作,则由国家发改委完成。由于预审工作工作量大,因此将预审权下放至省级发改部门,有利于发挥省级发改部门的力量,进一步提高企业债审批速度。

     为防范风险,通知要求省级发改委部门负责预审工作后,应建立企业债综合信用承诺制度,签署企业债工作信用承诺书,保证经其预审后报送的发债申请材料严格符合各项政策要求,文件材料准确完整,承诺预审工作中出现违约失信问题要接受相应处罚。国家发改委将定期对各省区市的预审工作质量进行抽查,对预审质量不高的地方加强督促指导,必要时可收回其预审资格。

     此外,发改委要求进一步规范企业债发行行为,贯彻廉政建设各项要求。针对各级发改部门,通知要求不得为发债企业指定承销商等中介机构或划定范围,不得干预发债企业选聘中介机构。不得自行设定业务门槛,限制中介机构在本区域内开展业务。债券发行相关人员不得私下接触企业债发行人和证券公司有关人员,确有必要沟通的,应保证在工作场所公开接待,不得干预企业债的正常发售行为,不得帮助他人购买债券。

     通知要求,企业债发行人选聘主承销商应采取招标方式,不得接受中介机构各种名义的回购、手续费或宴请,不得有偿聘请中介类公司或个人作为债券发行的顾问或咨询方,不得与主承销商等中介机构签署根据发行审核批复时长确定的中介服务费率协议。

     通知要求,中介机构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进行市场竞争,企业债应以规范的簿记建档等公开竞价方式发行,主承销商不得随意配售债券。信用评级公司不得以高评级招揽客户或“以价定级”。对于违法违规中介机构,将依法通过诫勉谈话、警告、通报、公开谴责等措施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将终止其债券业务相关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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