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钢力推跨部委协调:私募基金法规有望升级“国务院版”
发布时间:2015年10月30日
信息来源:浙商创投信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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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蒋飞来源: 第一财经日报 时间 : 2013-10-29 05:36
业界期待已久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法规可能还需要一些时间才能出台。接近监管层的人士告诉《第一财经日报》记者,尽管私募股权基金(PE/VC)监管权已经落到证监会,但是证监会方面正在推动相关法规上升到国务院层面,并最终由国务院发布,以此强化法规的效力。
这部法规将涵盖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包括创业投资基金在内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从而具体落实新《基金法》有关私募基金统一监管的精神。
“私募基金虽然明确由证监会监管,但是与这个行业相关的还有发改委、国税总局、工商总局等。由国务院发布一部法规来具体加以规范,要比证监会的部门规章效力更大,也更有助于协调各个部委。”北京大学金融与产业发展研究中心秘书长黄嵩对记者说。
协调的智慧
在资本市场的一些老人看来,证监会作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履行监管职责时十分强势,但在其他老资格的国务院部委面前却相对弱势。“如果私募基金的监管法规仅仅是由证监会单独推出,好处是效率很高,可能一个月时间就够了。但问题是以后执行起来会不会遇到阻力呢?”北京某大型企业集团下属PE机构人士对本报记者说。
资本市场内涵丰富,监管工作需要跨部委协调并不鲜见。比如在QFII的税收问题上,就需要国税总局对QFII机构投资收益的所得税问题予以明确。遗憾的是,尽管证监会方面做了大量协调工作,这一事项至今没有明确的说法。不少外资机构由于税收政策不明确而无法借助QFII管道投资中国资本市场。
PE监管也是一个存在跨界情形的领域。发改委与证监会之间一度为PE监管权限划分存在严重分歧。今年6月中央编制办明确证监会负责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督管理,实行适度监管,保护投资者权益;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拟订促进私募股权基金发展的政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政府对私募股权基金出资的标准和规范;两部门要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实现信息共享。
这一安排意味着证监会取得了PE的实际监管权。由于证监会重在保护投资者利益,制定合格投资者制度、在行业协会备案基础上进行事后监管将是证监会的主要职责。发改委的职责虽然偏向宏观层面,却决定了政府资金能够投向哪些私募股权基金,这对于寻求政府出资的PE机构至关重要。
税收问题也是国内PE/VC领域长期关注的焦点。“如何避免私募股权基金的双重征税,哪些领域的投资可以得到税收减免,这些政策需要财税部门的支持。”上述PE机构人士对记者说。
这名人士认为,推动国务院层面出台投资基金的管理法规,显示出了证监会主席肖钢的智慧:“虽然现在起草这样一部法规会困难一些,但总好过于一部缺乏实际效力的法规。”
明确适度监管边界
一些市场人士今年夏天就已经看到证监会起草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法规草案。几个月过去之后,他们判断目前的版本已发生较大的变化。
黄嵩表示,在政策的真空期,新成立的PE基金已经遇到无处备案的尴尬。“由国务院出面发布私募基金的法规,需要各个部委会签,耗时更长。这一点牺牲是必要的,但最重要的事情还是建立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他告诉记者,欧美国家对于投资基金实行的合格投资者制度各有不同。美国对各类基金实行统一的制度,而欧洲则针对不同类别的基金分别制定不同的标准。以中国的情况来看,后者可能更适应国情。
“证监会可以借鉴资本市场中已有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比如以投资者拥有的金融资产规模来划分。”黄嵩说。
另一个问题是如何确定投资者参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门槛。黄嵩认为,只要建立了合格投资者制度,法规规定明确的资金门槛并无必要,至少可以考虑适当降低投资门槛,或者干脆交给市场自己决定。
在证监会内部,具体承担私募基金监管工作的是即将成立的一个新部门——私募基金监管办公室。发改委财政金融司原负责PE备案监管工作的刘健钧今年上半年已经调往证监会任职。如果不出意外,刘健钧将在私募基金办公室继续开展工作。在新的法律框架下进一步明确私募基金领域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将是他要面临的主要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