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834089
A+ A-
您当前的位置:网站首页 > 新闻中心 > 投资动态

两大新政助推扩容 创业板年融资额或超500亿

发布时间:2015年10月30日 信息来源:浙商创投信息部
 2014-03-24 08:46:37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上周五证监会发布的重磅新政,对这轮最高涨幅接近2倍的创业板而言,或许并不是好消息——优先股开闸,让大蓝筹出尽了风头,创业板则上涨乏力,关于“二八转换”的声音再度高涨;创业板IPO门槛降低、再融资放行,则是直接从创业板“抽血”,不准借壳上市,更是让绩差个股如履薄冰。

    市场化改革,在放开各路资金手脚的同时,也将彻底改变创业板的生态。证监会的密集新政,将给创业板带来什么样的变化?

    3月21日,证监会推出了一揽子改革方案,创业板市场改革也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证监会发言人在21日表示:修订后的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取消了营业收入或净利润持续增长的硬性要求,允许收入在一定规模以上的企业只需要有一年的盈利记录即可上市。

    有分析人士认为,在放宽财务准入指标后,创业板供给将猛增,从而冲击整个创业板估值体系,“物以稀为贵”的创业板或将一去不复返。而据记者初略计算,在创业板上市条件放宽后,年融资额或超500亿元。

证监会否认创业板将“放水”

    3月21日,证监会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修订稿(以下简称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暂行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分析人士认为,在创业板市场改革方案中,有两大变化将导致创业板大幅扩容。

    首先,证监会发言人表示:“修改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适当放宽创业板首发财务准入指标,取消持续增长要求,简化发行条件,进一步加强对创新型、成长型企业发展的扶持力度”。

    在原有的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中,对企业规定了两套财务准入指标,即 “企业营业收入须增长30%或净利润持续增长”,这使得部分业绩波动大或未来增长潜力大但目前盈利水平较低的企业难以在创业板上市。对此,修订后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取消了营业收入或净利润持续增长的硬性要求,允许收入在一定规模以上的企业只需要有一年盈利记录即可上市。

    证监会发言人明确否认上述举措意味着创业板要“放水”,表示此举 “是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的重要一步”。

    其次,证监会发言人表示,本次改革将停止执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板推荐工作的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创业板申报企业不再限于九大行业。

港交所创业板上市不设盈利指标


    那么,创业板在引入新的发行规则后,IPO年融资规模将会出现什么变化呢?

    据东财网数据显示,截至3月23日,今年以来A股发行了48只新股,首发募集资金223.88亿元。而2012年全年首发募资为995.05亿元,即2014年至今首发募资占2012年的22.5%。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统计显示,今年以来,共有24只创业板新股上市,总募集资金为84亿元,平均募资为3.5亿元。而从2009年10月30日首批创业板个股上市,到2010年10月30日的整整一年时间里,创业板上市公司数量高达134家。将今年创业板新股平均3.5亿元的募资和正常年份1年的创业板新股上市数量结合计算,创业板一年募资总规模可达469亿元。

    目前创业板共379家上市公司,假设其中三分之一的公司实施再融资,每家只融资4000万元,那么每年再融资金额将达50亿元。

    随着创业板上市门槛的放开,创业板年上市公司数量有望大幅增加。综合以上两部分数据,创业板市场年募资规模或超过500亿元。

    截至2014年3月20日,证监会披露的《创业板发行监管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报企业基本信息情况表》显示,共有17家创业板企业已经通过审核,另有215家企业等待审核。

    对于A股放宽创业板上市条件一事,有熟悉港股的投资公司负责人对记者表示,在中国香港、美国等成熟市场上,一家公司要在主板上市比较难,但对在创业板上市的指标要求不高。比如一家企业想在港交所主板市场上市,就有“不少于三年的营业纪录;3年盈利为5000万港元,最近1年不少于2000万港元;最低市值不低于1亿港元”等要求;但港交所对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不设最低盈利要求,仅要求最少具有24个月的活跃营业记录,市值不低于4600万港元等。

创业板改革六大措施解读

适当降低财务门槛


    主要措施:取消持续增长要求,允许收入在一定规模以上的企业只需一年盈利记录即可上市

    影响解读:更多的企业发行上市,冲击市场资金面;“不良”创业板企业或增多;加强对违规违法的监管;利好券商股和创投概念股

扩展行业覆盖范围

    主要措施:创业板企业申报企业不再限于九大行业

    影响解读:创业板将进一步扩容,其他行业的优质个股也可上市,已上市高估值个股承压

建立符合创业板特点的再融资制度

    主要措施:创业板企业可利用公开增发、配股、定向增发、可转债等多个的融资渠道;允许发行人不聘请保荐、承销机构,自行销售股票等

    影响解读:规范创业板再融资,减少“圈钱”对市场的冲击;利好一批最早上市、资产负债相对较高、超募资金告罄或剩余不多的创业板个股

完善创业板并购重组制度

    主要措施:对于通过定向增发进行收购兼并的,可以适当放宽对盈利的要求

    影响解读:创业板的上游下游、同行业兼并购增多;缺乏盈利限制,容易导致收购不良资产,侵害小股东利益

完善信息披露规则


    主要措施:以信息披露为中心,改进信息披露内容与质量。

    影响解读:监管加强;信息披露更透明,投资者对于风险与机遇的把握能力提升

更严格的退市制度

    主要措施:不允许借壳上市,抑制投机炒作

    影响解读:壳价值不复存在,绩差股投机丧失生存基础
Copyright © 2014-2016 浙商创投(zsvc.com.cn),All rights reserved. 浙ICP备09008796号 站点地图
TOP

扫一扫,关注微信公众号

扫一扫,查看手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