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众筹模式”在国内的逐渐成长,其也引起了监管层的注意,对其性质的“定调”以及相关政策的完善也将提上日程。
“证监会目前正对股权众筹融资进行调研,适时将出台相关指导意见。”在上周五的证监会新闻发布会上,发言人张晓军回答《第一财经日报》记者提问时对股权众筹给予了积极的评价。
张晓军表示,众筹是个很新的概念,包括很多种形式,例如捐赠形式、回报形式等,其中关于股权众筹,仍存很多争论。他还进一步评价股权众筹融资称,“股权众筹 融资,可以说是近年来出现的基于互联网平台的创新型融资模式。我们认为,它对于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支持创新创业活动和帮助 信息技术产业化等,都具有积极意义。证监会目前正在对股权众筹融资进行调研,适时将出台相关指导意见,促进股权众筹投融资的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 益,防范金融风险。”
众筹归证监会监管后,这个监管层的首次表态行业“为之振奋”。多位股权众筹业内人士认为,“该表态意味着针对股权众筹是否合法性的疑云飘走了”。
正在为搭建股权众筹平台而进行全方位努力的好投网创始人兼首席服务官户才和告诉本报记者,其实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股权众筹完全可以找到合法的操作空间,但 是关于合法性的争议会使得投资人和创业者还有疑虑。监管层的表态则是对股权众筹模式的一种积极肯定,它最大的作用在于消除了这种疑虑。
实际上,对于股权众筹合法性问题的争议从未间断。其中最核心的争议即是与非法集资的区别。有法律专家曾评价,众筹属于公开向不特定人群公开募集资金,很容易 涉嫌非法集资。如果以原始股权作为回报,相当于吸引大家一块儿开公司,又容易碰到公司法的雷区。因为公司法规定,非上市公司的股东人数不能超过200人。
另外根据我国证券法第十条规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都算是公开发行证券,而公开发行证券则必须通过证监会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需要在交易所,遵循一系列规则去交易。
“当然,证监会的这一表态也并不意味着立刻肯定所有股权众筹模式。针对其中可能出现的资金池风险和发起者违约等风险,监管层应该还会有进一步相关规则出台。”一位PE投资人告诉本报记者。
针对众筹这一概念,众筹网COO孙宏生这样定义:“众筹是一个舶来语,英文是大众集资。这种集资方式与传统方式不同,是通过互联网的方式做集资。众筹是筹钱,众包是筹资源,一句话理解是集小钱办大事。”
实际上,众筹项目的完整运作,离不开三类角色:筹资人、平台运营方和投资者。其中的反应链条是:筹资人即项目发起人创建项目并设定筹资模式,平台运营方审核该项目并提供支持,投资人选定并进行投资,投资人取得回报。
据业内人士介绍,绝大部分的众筹平台实行单向收费,即只对筹资人收费,不对投资人收费。盈利来源一般分为交易手续费、增值服务费、流量导入与营销费用等。而 股权众筹目前在中国的发展则备受关注,关于投资人、投资决策、投资方式,以及后续的投资人权益、费用分摊机制等细节、模式还亟待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