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5-16 00:23:39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作者:杨颖桦
5月15日下午,证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证券经营机构创新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作为证券行业创新走到第三年的纲领,其还有着一个特殊的背景,这是5月9日新“国九条”出台后的首个落地细则。
而在5月16日,第三年证券行业创新大会即将召开。“这是体现证券行业创新的主基调文件,明天的会议还将更加深入。”一位接近监管层人士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
根据最新的创新大会议程,5月16日的会议分为上下午场,其中上午为主场会议,主要由监管部门负责人与证券业协会相关负责人做主题演讲。
而下午则为分论坛与会议总结,其中分论坛分为六场,分别是私募市场、财富管理、互联网证券、融资业务、投资咨询与风险管理等;而会议总结则由证监会机构部负责人、协会相关负责人作出主题演讲,最后证监会主席助理张育军与协会会长陈共炎将会作主题总结发言。
新“国九条”落地
作为新“国九条”的首份落地细则,这份创新纲领有了一些更“顶层设计”的色彩。
从《意见》的总体原则可以看出来,比如体现服务实体经济特色的“必须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紧紧围绕实体经济的现实需求推进业务和产品创新,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提升证券经营机构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和水平。”
此外,在细化落地方面,《意见》将新国九条中定调的发展方向,做了很多实质细化。
比如新“国九条”提出要支持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拓宽融资渠道。
而《意见》将此细化至“支持证券经营机构进行股权和债权融资,在境内外发行上市、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发行优先股、公司债,开展并购重组。鼓励证券经营机构探索新的融资渠道和新型融资工具。支持证券经营机构开展收益凭证业务试点。”
更值得注意的是,新“国九条”以及整个资本市场一些新的举措,给这份第三年的创新纲领带来了一些增量的细节。此前的3月份,证券业协会曾经下发该份纲领的征求意见,如果将两个版本加以对比,可以发现一些有趣的“增量”。
比如新“国九条”中提出要“推动境内外交易所市场的连接”,与此同时实际的连接也已经启动,沪港通在此前破题。
这种顶层设计的深度创新,也给原有版本带来了变化,在最终版意见中,指出要“积极参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
此外,新“国九条”中“鼓励境内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实施‘走出去’战略”,也从原有版本中较为单薄的走出去设计,新增了“在港、澳、台和其他境外市场通过新设、并购重组等方式设置子公司”这一让市场兴奋的细节。
还有一些变化可以体现这种顶层设计的引领落地,“推动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是大势,而在《意见》中也引入这一设计,将最初版本中新增了“支持国有证券经营机构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这与“放宽行业准入”的其他细节结合在一块,或将从治理结构上为证券行业释放新的本质动力。
负面清单取消
除了作为首项落地细则备受关注之外,这份行业创新第三年的纲领,除了细化的政策之外,还有什么本质上的深度创新与方向引领,是行业最为关注的。
这或许要回到这三年的证券行业创新之路历程上来。
一位北方大型券商的负责人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指出,2012年的券商创新,好像是一艘船,让这个行业搭着渡过了原本“靠天吃饭”的大河,从限制于二级市场走到了着眼于更广阔的场内外市场的对岸。而券商过了河,船也开走了,已没有办法走回头路,接下来必须继续往前走。但方向在哪里,是目前最需要解决的问题。
这个比喻的背后,实际上是行业创新主体的改变。
2012年的首度创新,多少有着由上而下的意味,通过33条创新纲领与一系列配套文件,大力度松绑券商的业务范围。
然而,这种由上而下的创新机制从2013年起,已不太适应。从那年起,监管层逐步建立行业主体创新推动机制,即行业来出想法,带动监管的革新。
2013年的第二次行业创新大会,已体现了这种思路。当时证监会主席助理张育军在作总结发言时,就指出,“活已经派到你们桌上了,能不能有更多举措,不在机构部,不在助理,在券商自己。”在当时的创新大会上,定下的最为关键的基调就是协会与券商本身将担起创新的主角。
而到了2014年的第三度行业创新大会前,此前由行业下发的《意见》征求稿有一个细节曾经一度引起市场关注。
在当时的版本中,提出“确立证券经营机构业务‘负面清单’,逐步实现‘法无禁止即可为’。”
这让很多行业人士都感到意外,“如果真的实行负面清单制度,那么整个行业的创新机制都会完全不同。”一位北京大型券商的副总对记者指出。
然而,在最终版本的《意见》中,“负面清单”的提法并未出现,而是用了更为稳妥的说法替代。这背后或有现实条件的考量。
“负面清单在金融市场有一定的认识混淆,但给予市场主体作为创新主体的思路是确定的。此次《意见》中体现了分清市场与政府的边界思路,市场才是创新的主体。”上述接近监管层人士指出。
事实上,在最终版《意见》中,虽然没有直接提及“负面清单”,但保留了关键的“转变监管方式”与“深化审批改革”等措施。
前者明确要完善监管机制,统一监管尺度,从重事前审批向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转变。支持证券经营机构依法自主开展业务和产品创新,自主识别、判断并承担创新风险。加强事中监管与动态监测监控和以风险、问题为导向的现场检查。强化事后监管,加大执法力度,完善日常监管机构、稽查执法部门和自律组织之间的监管执法联动机制。
后者则贯彻了此前监管转型的思路,提出甄别清理证券经营机构类审批备案事项。进一步取消调整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进一步调整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并逐步予以废止;除法定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外,禁止以任何名义或任何方式实施或变相实施行政审批。取消证监会系统各单位没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事前备案、报告事项,确有必要保留的,改为事后备案。所有审批备案事项,都必须公布标准、流程、期限和方式,不公布的不得实施。
“这样才能确保创新传递不会扭曲。”上述人士指出。
在这个层面上,行业所期盼的创新机制根本转变,或者已经来到眼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