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2-25 08:05 来源:证券日报 作者:叶梦蝶
12月18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关于股权众筹平台的定位、合格投资人门槛等规定即刻引发了广泛讨论。
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证券时报社近日牵头举办“股权众筹监管及发展方向研讨会”,邀请了股权众筹平台、创投机构、券商、P2P平台等机构负责人就相关热门议题进行了探讨。证券时报社常务副总编辑周志勇、副总编辑成孝海参加研讨会。会上观点几经交锋,但针对股权众筹的监管思路,现场与会人士观点却较为一致:合格投资人标准会扼杀行业发展空间,并建议设立负面清单,对欺诈者予以禁入。
焦点:投资门槛难落地
作为一个新兴的行业,股权众筹管理办法出台的速度之快出乎了不少人意料。“做众筹以前一直有一把剑悬在我们头上。这次征求意见稿已经为众筹正名——众筹有别于非法集资。”众投帮CEO朱鹏炜表示。云筹CEO谢宏中也认为,股权众筹可以让更多人参与,解决了天使投资里的一些痛点,比如不熟不投、信任度低等问题。
合格投资人制度是会上讨论的焦点。《办法》基本上延用了私募股权基金的管理办法。与会人士均表示,股权众筹本身具有互联网基因,和私募基金在业务操作、参与者特性等方面均不相同,直接移植其“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或最近3年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的规定,将使得行业没有了发展和创新空间。
谢宏中表示,投资人个人都有自己的风险判断能力,如果信息披露做到位,平台不做虚假宣传或诱导,谁也不会傻傻地白丢10万块钱。此外,如果引入了领投人或是投资顾问机制,那么跟投的部分就可以开放给大众。“比如投资股票,有些博主推荐了股票,粉丝就愿意跟着投,如果平台有专门的领投机构和博主在里面牵头,跟投这部分为什么要限制呢?互联网投资人经过P2P(网贷平台)的教育,未来可以逐渐过渡到小额的股权投资。”谢宏中说。
对于合格投资人的资质认证,爱合投董事长王实认为存在一定难度,因为互联网本身是接近草根的,网络的特点就是一个广泛的社会化,如果设立了门槛,而投资人自己不愿意提供资料,平台如何去验证合适投资人的资格?这个代价可能会非常高。
与会嘉宾普遍认为,股权众筹平台需要引入领投人机制进行风险控制,但关于领投人如何筛选的问题却引发了现场的争论。VCHello微投网CEO俞文辉表示应该直接切入业务层面,提出对于领投人应当设定具体的持股比例,至少在10%以上,这样才能起到保证领投人对项目负责的作用。
来自创投机构的代表、君盛投资董事长廖梓君则认为,未来众筹的领投机构一定是创投,因为众筹有金融属性,领投人需要起到风险管理和信用背书的作用。只有领投人将自己的利益和项目挂钩,才能保证项目的质量。
对于创投机构意欲入局领投的表态,谢宏中有不同观点:“很多知名的投资机构也未必是早期项目合适的领头人。因为创投机构看项目更多的是看财务报表,投资逻辑也是对财务模型的预测,而众筹并不是说大家凑钱来合投就够了。”
深圳创业投资同业公会常务副会长王守仁则认为,未来的领投人可能有三类:一是业内专业的天使投资人,二是成功的创业家,三是从优秀的股权投资机构中历练出来的投资人。
建议:欺诈者禁入
相较于第三方支付、P2P的发展,股权众筹的发展尚在初期。
“股权众筹发展时间并不长,如果说行业里面已经很混乱,有很多违纪、欺骗人的现象,这个时候强调规范就很有意义。但目前股权众筹处于早期发展阶段,所以我作为业内人士呼吁,希望出台更多引导或帮助性的政策。”谢宏中说。
朱鹏炜表示,监管思路无非是想保护投资人,但设置门槛太高会使得大部分投资人都参与不进来,建议设立一个负面清单,就是说众筹融资者如果欺骗了投资人,应该采取行业禁入制度。这个在资本市场监管规则里有,但在众筹行业还没有采用。
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宁表示,目前股权众筹还没有形成既定的模式,要监管机构出台规则确实有点早,他呼吁管理办法可以适当再延缓一些,先通过行业协会推进股权众筹的自律,建立一些良好的市场操作管理。即类似北京在P2P方面的作法,成立了行业自律协会。
未来:证券法修订或为
股权众筹留下空间
张宁认为,从这个征求意见稿可以看出,监管层自身也很纠结。实际上,互联网包括众筹的市场实践,已经大大地超越了现有的法律框架给出的空间。
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早前曾对媒体表示,网络借贷和众筹会有广阔的发展前景,希望在本次《证券法》修订当中,能给股权众筹留下一定的法律空间。
“监管机构在制定办法时,首先要确定股权众筹是公募还是私募,现在的定位是私募,因为私募好做监管。但坦白讲,众筹应该更多往公募上靠。”张宁说。
现场一位与会人士透露,今年5月份中证协在内部征求意见时曾提出,要针对抗风险能力较弱的投资人设立单独一条规定,即个人投资上限1.5万元,这样更多人都能参与,亏了也不心疼。“但是后面的征求意见稿把这条砍了,只面对有钱人。”该人士说。
“从互联网众筹的角度来讲,第一个特性就是强调小额、分散,因为其去中介化的功能,使得这种小额分散的投资是可行的;第二是信息的充分披露,可以借助互联网平台去建设信息披露的整套规则。比如前期项目的推介,项目路演,甚至利用粉丝的力量让大家对这个项目看得更透一些。同时在协会的网站做持续的信息披露和大数据的追踪。这就会使得股权众筹不必像传统的证券发行那样,需要大量的手段去保护投资人。”张宁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