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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险资不得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

发布时间:2015年10月30日 信息来源:浙商创投信息部

2015-01-08 10:37: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记者独家获悉,近日保监会在业内下发了关于《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的征求意见的通知,并要求于1月中旬进行反馈。

   “放开前端,管住后端”是险资资金运用的基本思路。面对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数量的快速崛起,定规矩成为必然。

    对此,保监会立下五条禁令。按照要求,投资计划不得投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基础设施项目:国家明令禁止或者限制投资的;国家规定应取得但尚未取得合法有效许可的;主体不确定或者权属不明确等存在法律风险的;融资主体不具备融资的法定资质的;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险资不得直资基础设施项目

    保险资金要拐个弯投资基础设施,不能直接上。

    为了防范风险,保监会明确,作为委托人的险资,不得有以下行为: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投资未依法注册的投资计划;利用投资计划违法转移保险资金;妨碍相关当事人履行投资计划约定的职责;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按照《办法》,险资可以用投资计划,采取债权、股权、资产支持及其他可行方式投资基础设施项目。

    《办法》所称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委托人将其保险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意愿以自己的名义设立投资计划,投资基础设施项目,为受益人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投资计划是指各方当事人以合同形式约定各自权义关系,确定投资份额、金额、比重、期限、资金用途、收益支付和受益转让等内容的金融工具。

    保监会要求,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应当遵循安全性、收益性、流动性和资产负债匹配原则。

    同时,保监会还对投资计划投资的基础设施项目进行了规定。要求投资计划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政策;项目立项、开发、建设、运营等履行法定程序;融资主体无不良信用记录;融资主体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业务许可证;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受托人管理费10%计提风险准备金

    要当险资的受托人,得利益捆绑。

    为了防范风险,保监会还要求作为受托人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等专业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相应的净资本管理机制和风险准备金机制,确保满足抵御业务不可预期损失的需求。风险准备金要从投资计划管理费收入中计提,计提比例不得低于10%,主要用于赔偿受托人因违法违规、违反受托合作、未尽职等给投资计划财产或者受益人造成的损失。不足的,受托人应当使用其固有财产进行赔偿。

    去年底,国家发改委官员公开表示,针对重点领域建设项目的长期投资,要大力发展债券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等融资工具,延长投资期限,引导社保资金、保险资金等用于收益稳定、回收期长的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项目。

    中国经济步入发展“新常态”,保险资金投资间接基础设施数量的增加,使得保监会不得不小心翼翼地守卫着这块领域,免接“最后一棒”。

    包括债权投资计划、信托计划、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等另类投资正不断出现在险资的投资标的中。2014年11月底的数据显示,在近8.95万亿的保险资金运用余额中,另类投资已超过1.7万亿元,占比19%。和2012年末不到10%的占比相比,发展速度十分惊人。

   数据显示,2014年险资约1.9万亿的其他类投资中,基础设施债权计划、股权投资和信托投资,三项共计1.66万亿,占比87%,如再加上1150亿的不动产(包括自用性),前四类占比则达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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