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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筹依旧暧昧:200人限制是最大障碍,全民VC现实很骨感

发布时间:2015年10月30日 信息来源:浙商创投信息部

2015-01-27 09:08  来源:和讯网 

    《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顺利推出,表明监管层最终明确了对行业发展所持立场,必将对行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在充分理解该意见稿影响之前,有必要对以“众筹”为代表的金融创新业务做一个宏观性的分析。国内金融行业的问题和机遇集中体现在——旧有体系制度性保障“亲儿子”。在投资端,打压屌丝,降低资金获取成本;在融资端挤压民营企业,提高民营企业融资难度。这是国内金融行业压抑的本质。然而资本的本性是逐利,它无法被压制,而是永远存在。 在以余额宝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横空出世之前,这种无法被压抑的本性就以民间借贷这种形式顽强的存在。即使是”亲儿子”,也大量存在着出借贷款,赚取利差的行为。 正是资本的逐利本性确保了资本资源的有效配置:从低效率、低成长领域流向高效率、高成长目标。 这才是国内金融创新的核心,让无形的手在资本资源配置中起主导作用。这也是所谓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本质意义。从余额宝,到P2P,再到众筹,其核心商业逻辑都反映了资本逐利的特性,即由无形的手来主导资本配置。

    分析完国内金融行业创新本质,我们可以清晰看出,监管层的任何政策,如果有助于无形的手发挥作用,就会对行业创新起积极作用;如果试图遏制无形的手发挥作用,则将延缓甚至阻碍金融创新的发展。基于此,我们对此次监管层征求意见稿的评价为中性乐观,概述为顺应大势但持重谨慎且亲疏有别。

    所谓顺应大势,表现为征求意见稿对行业发展的支持以及对创新必要的包容和”暧昧”。征求意见稿中最大的亮点是明确股权众筹平台为备案制。充分体现了征求意见稿对行业发展的支持。

    第六条 【备案登记】股权众筹平台应当在证券业协会备案登记,并申请成为证券业协会会员。

    第十六条 【备案文件】股权众筹平台应当在设立后5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业协会申请备案,并报送下列文件。

    同时,我们认为,本次征求意见稿在众筹关键业务点创新上,保持了包容性和必要的”暧昧”,具体表现在:

非公开发行性质

200人限制

    虽然本次征求意见稿明确阐述,不得向非特定人员宣传众筹项目。但在界定特定人员时,表述为:“经众筹平台认证通过的”、“符合投资要求的”、“实名注册用户”。在实际操作中,利用互联网等新兴媒体,宣传众筹平台本身并没有触及政策监管红线。这样公开宣传众筹平台已经达到了向公共宣传的目的,充分表明了征求意见稿对行业创新的包容。

    其次,200人持股限制是众筹业务真正走向全民VC的巨大障碍。虽然本次征求意见稿明确表明,持股人数不得超过200人,同时规定,禁止众筹平台为众筹项目提供股权代持,但我们也发现了此项规定中的”暧昧”之处:没有明确定义是否要对200人进行穿透检查。说明监管层对创新还是留下了足够大的暧昧空间。

    持重谨慎主要表现在合格投资人的严格定义上。从理论上来说,相关规定完全杜绝了屌丝参与的可能,全民VC成为一个遥不可及的梦想。这表明监管层对于普通大众参与股权众筹潜在的风险有极高警惕度。

    所谓亲疏有别主要体现在股权众筹平台的禁止行为上,即办法第九条。其中第九条的第六款堪称本次征求意见稿最为暧昧的一点,没有之一。前述禁止行为包括众筹项目的对外担保和股权代持,股权的二次转让,以及向非实名注册用户宣传和推荐融资项目,但具有相关业务资格的证券机构业务除外。这本质上牌照准入,在短期内会给证券机构巨大的制度性竞争优势,真正实现了亲疏有别。

    总结之,本次征求意见稿充分说明,监管层已经认识到金融创新是大势所趋,接受了行业发展基本态势。这是监管层对业务关键点保持必要暧昧的核心原因。但在此时点,监管层还是以保守谨慎为基调,同时实行亲疏有别的竞争策略,希望扶植现有证券机构在竞争中取得优势。全民VC,依然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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