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5-07 13:46 来源:上海证券报
在众筹行业发展如火如荼的背景下,对于修改已久的《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业内普遍给予了较大关注。
上证报记者最新获悉,鉴于行业的发展现状和业内普遍提出的建议,《办法》或在信息披露和账户存管制度方面有所调整。同时,业内对于准入门槛方面仍有较大争议,部分业内人士认为,准入门槛仍过于偏高,众筹发展在于“众”字,过高门槛可能限制一些投资者参与,不利于市场扩容,失去了众筹市场的本质意义。
修改后的《办法》已经降低了投资者(单位或个人)投资单个融资项目的最低金额,要求不低于10万元,金融资产方面不低于100万元,或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30万元(个人)。有业内人士认为,众筹市场在于“众”字,虽然修改后的《办法》降低了投资者准入门槛,但从实际情况来看仍比较偏高,这限制了部分投资者的参与,建议将门槛降低一些。
中国首家互联网初创企业股权众筹平台e人筹CEO王国旭表示,10万元的准入门槛从目前来看确实有点高,能够参与和愿意参与的投资者毕竟有限,如果能够将最低金额降至1万元则更符合现状;而众筹融资完成后,股东人数累计不超过200人,这点倒是可以规避。
王国旭说,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近日提出的股权众筹发展“54321”方案将众筹市场进行了定位,更适合市场未来发展方向,毕竟众筹融资体现了互联网金融的包容性特征,对于解决小微企业和科技文化创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具有独特作用和价值,也为丰富公众投资渠道提供了可能。
《办法》要求众筹平台应当建立众筹募集资金专户存管制度和监控体系,保证投资者资金独立、安全的要求,业内普遍表示认可。王国旭介绍,目前多数众筹平台通过借助知名的互联网企业技术,以及资金实力较强的机构,进行账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充分保证了投资者的资金安全性和独立性。同时,众筹机构也会对创业者的财务报表进行定期审核,确保项目的风险可控。
王国旭说,目前众筹机构可以进行二八分类,80%的众筹平台具有互联网背景,20%具备金融机构背景。互联网是众筹市场发展的应用工具,而不是捆绑关系,众筹市场应当向“领投+跟投+直投”的股权众筹模式发展,解决长期以来困扰股权众筹平台的“项目融资难”和“融资周期长”的难题。
《办法》第五章信息披露方面要求,中介机构和众筹平台服务机构应当按该办法通过市场监测中心场外业务报告系统定向披露信息,特定投资者、相关自律组织、监管部门可以通过该系统查询众筹项目信息、重大事项、年报等相关信息。同时,中介机构应当在众筹项目自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披露融资计划书,并在众筹项目募集成功或失败后5个工作日内披露众筹项目信息。此外,还包括中介机构年报、项目持续信息披露和众筹平台外包服务披露等信息。
天使汇相关人士表示,《办法》对信息披露的规定,符合了市场公开透明原则,是为了提示投资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的。不过,考虑到项目的实际开展,以及现行的平台制度建设,要做到每一项信息都全面披露恐怕不太实际。
另有业内人士透露,《办法》尚未公布可能与新修订的《证券法》有关;鉴于众筹行业的发展现状,以及业内普遍提出的建议,《办法》还可能会在信息披露和账户存管制度方面进行进一步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