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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审批制到备案制:地方产业投资基金立法提速

发布时间:2015年10月30日 信息来源:浙商创投信息部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12月15日下午,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吴晓灵在上海陆家嘴国际金融研究院表示,产业投资基金的相关立法工作已经“取得极大的进步”。

  国家发改委从2006年至今共批准了10只产业投资基金试点,总规模超过1400亿元人民币。在基金试点过程中,国家发改委还牵头起草了《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希望以此对产业基金的运作和投资进行规范。

  吴晓灵透露,时至今日,国家发改委已改变立法思路,将《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更名为《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下称《办法》),使这一法规的适用范围扩大到针对全行业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此外,产业基金的设立将由原来的审批制改为备案制。

  三大进步

  早在今年8月,《办法》起草小组举行第一次座谈会时,国家发改委就邀请产业(股权)基金管理机构负责人到会发表意见,其中包括中科招商董事长单祥双、弘毅投资董事长赵令欢等人。

  赵令欢在这次座谈会上表示:“《办法》如果是针对全行业的,就应该叫《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而不宜再称‘产业投资基金’。”

  从试点的情况来看,产业投资基金大多由地方政府申报、国家发改委负责审批,因而被称为官办PE,与市场化的PE存在一定差别。

  国家发改委在广泛听取各方意见之后,决定将《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改为《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一方面希望产业基金淡化官办色彩、更加市场化,另一方面也希望《办法》可以对PE全行业进行规范。”一位看过《办法》讨论稿的人士说。

  吴晓灵认为,《办法》的第一个进步,就是“对产业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的概念有了明确的认识”。

  第二个进步,是在《办法》的起草过程中,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分开。已有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只涉及到了基金管理公司的结构,而没有涉及到基金的组织结构。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将对公司制、有限合伙制以及信托制的PE结构进行界定。将产业基金的设立由原来的审批制变成备案制,是《办法》的第三个进步。从渤海产业投资基金开始,国家试点的三批共10只产业基金都由发改委审批,今后产业基金将采取备案制不再审批。吴晓灵认为:“是真备案还是许可备案?具体备案的方法还值得进一步商榷。”

  吴晓灵还强调了对特殊投资人的市场准入问题。对于涉及到公众利益的PE投资人,比如国有独资企业、社保基金、国有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他们进行PE投资还应当有特殊的要求,具体规则要由监管部门来制定,而不能仅仅由一个《办法》来规定。

  PE回归本质

  在当前世界金融危机和中国经济进入周期性调整的背景下,国内的私募股权基金和产业基金都迎来一个特殊的发展机遇,《办法》的加快起草将有助于行业的发展。

  12月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了促进经济发展的九项金融措施,明确将“发展股权投资基金”作为拓宽企业融资渠道的重要形式。其中提到“出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完善工商登记、机构投资者投资、证券登记和税收等相关政策,促进股权投资基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吴晓灵认为,在市场过热的时期,PE集中于投资上市前的企业,不能够冷静地培育企业、帮助企业成长。“但是现在经济情况不太好的时候,正是PE回归本质的时候。”

  上述看过《办法》讨论稿的人士说,发改委力推股权投资基金立法的一个重要背景,就是在美国金融危机的冲击之下,国内急需引导过剩的流动性来帮助国内进行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

  吴晓灵还对地方政府在股权投资基金发展中的作用提出建议:一方面是为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另一方面政府在启动内需推动经济发展的同时,最好的办法不是政府直接拿钱去投资,而是发挥对社会资金的引导作用。

  吴晓灵建议,政府可以通过设立产业投资引导基金或创投引导基金的方式,对那些投资于高技术标准、高环保标准的PE给予引导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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