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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通知明确创投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15年10月30日 信息来源:浙商创投信息部

来源: 新华社

  记者9日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为落实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促进创业投资企业的发展,税务总局于近日下发通知,明确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有关问题。

  创业投资企业是指依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0部委2005年发布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和商务部2003年发布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专门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

  通知称,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经营范围符合规定,且工商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性法人创业投资企业。

  ——按照相关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完成备案,经备案管理部门年度检查核实,投资运作符合有关规定。

  ——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除应按照规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以外,还应符合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营业)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的条件。

  通知还称,2007年底前按原有规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且在2008年继续符合新的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向其投资满24个月的计算,可自创业投资企业实际向其投资的时间起计算。

  通知指出,中小企业接受创业投资之后,经认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应自其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年度起,计算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期限。该期限内中小企业接受创业投资后,企业规模超过中小企业标准,但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不影响创业投资企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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