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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扬帆远航的“牵挂”:期待合伙制创投LP的公平地位

发布时间:2015年10月30日 信息来源:浙商创投信息部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一系列创业板规则的发布,标志酝酿长达十年之久的创业板将扬帆远航。

    在整个市场欢欣鼓舞并无限憧憬之际,深圳市南海成长(下称南海成长)等创业投资有限合伙企业,还无法为创业板正式启动而倍感兴奋。

    合伙制(LP)创投尴尬的市场地位与不明朗的税收政策,令这些中国最早的一批LP创投专业人士忧心忡忡。他们担心自己能否在第一时间搭上中国创业板这艘即将远行的航船。

    创投LP的尴尬

    在创业板由备战转为实战,众多创投公司积极申报材料、力争成为首批创业板上市幸运宠儿之际,深圳一批合伙创投企业意外收到券商保荐人忠告:最好不要以有限合伙人的名义申报上市材料。

    券商保荐人虽没有明言创业板发审委一定不受理以有限合伙名义申报的上市申请资料,但为了顺利通过发审委过会批准最好不要如此操作。这恰恰成为这些创投合伙人的最大心病。

    据了解,目前有限合伙企业开设股东账户的实际情况是,由于缺乏统一政策标准和理解上的差异,有的券商同意给有限合伙企业开设股东账户,有的则不予开设。

    尽管中国的合伙企业法明确了有限合伙企业的合法法律地位,但在股东账户开设的技术环节上遇到一定障碍,因此影响到发审委对相关创业板上市公司申报材料的审核态度。

    事实上,在中小板、主板市场上, 不少上市公司都有有限合伙企业作股东, 一部分有限合伙企业已经开始从二级市场上退出,另一部分有限合伙企业甚至参与了二级市场的买卖交易。

    业内人士透露,有限合伙创投开设股东账户的事情很微妙,能不能开背后都有着无法明言的原因。

    不同境遇

    与那些中小板、主板市场上市公司合伙企业股东拥有的市场进出自由度相比,有限合伙创投合伙人只能发出“时也,命也”的感叹。

    2004年11月,美国新桥(Newbridge Asia AIV III, L.P.)收购深发展(000001)348,103,305股,成为国内最早的以有限合伙名义入主上市公司的外资机构。

    2007年7月,西部矿业(601168)上市, 外资有限合伙企业——高盛集团全资子公司Goldman Sachs Strategic Investments(Delaware) L.L.C,持有西部矿业1.92亿股。

    据西部矿业于2009年3月5日发布的公告,自2008年8月7日至2009年3月3日间,Goldman Sachs Strategic Investments(Delaware)L.L.C已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系统出售所持西部矿业公司119,150,000股,所持股份卖出过半。

    在PE业内颇负盛名的上海联创永宣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下称“联创永宣”)目前拥有远望谷(002161)670万限售股,在金风科技(002202)上市时,曾经持有金风科技225万股。

    此外,温州东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下称温州东海)也出现在中兵光电的股东名单中。该公司股东资料变动情况显示,温州东海于2007年第三季度买入中兵光电(600435)149万股,成为公司第三大流通股东,到了2008年第三季度,温州东海将手中股票悉数卖出。

    困扰本土创投资本的不止是资本市场准入问题,有限合伙企业适用税率标准的不确定性令其不胜其烦。

    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宋一欣向记者表示,合伙制企业开设股东账户存在的区别对待的作法应予以纠正,适用统一的市场准入标准。

    所得税率变局

    2008年12月23日,财政部、税务总局签发《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为防事实上的普通合伙人以“有限合伙人”名义,逃避较高税率的“工商经营所得税”,通知规定个人合伙人的税率,无论其是GP,还是LP,都须按“工商经营所得税税率”执行,即如果年所得超过5万元,便应按35%税率缴税。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个人的投资收益所得是按另外的规定计算,每收入一次缴一次,税率为20%,但这并不适用《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中的按年汇算清缴方式。

    此前,天津、上海、重庆、北京等地先后出台了合伙企业税收政策,规定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按20%的税率缴纳所得税,这些地方性税收优惠政策,令本土的有限合伙创投企业着实兴奋了一阵子,遗憾的是,上述通知的发布一下子击碎了有限合伙创投们的好梦。

    2009年1月19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坚决制止越权减免税 加强依法治税工作的通知》,明确中央税、共享税以及地方税的立法权都集中在中央。各级财政、税务部门不得在税法明确授予的管理权限之外,擅自更改、调整、变通国家税法和税收政策。

    那么,天津、上海、重庆、北京等地出台合伙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是否违反上述通知的要求呢?截至目前,这一问题尚无答案。

    有业内人士指出,天津、上海、重庆、北京等地制定合伙制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还是有合理依据,既然公司所得税都统一为25%,合伙制企业适用这一税率标准说得过去。

    广东一家创投执行合伙人认为,有限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按个体工商户收入税率标准征收所得税并不合适。创投企业虽然采取的组织形式为有限合伙,但毕竟和公司一样同属企业,目前连公司的所得税都实行了25%的税率标准,对有限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要实行35%的所得税率,这是不公平的。

    上述执行合伙人指出,“对有限合伙制的本土创投企业的合伙人不但不应该按35%的个体工商户标准征收,而且应比普通公司的税率更加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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