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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拟扩大证券账户开立主体 合伙企业可依法开户

发布时间:2015年10月30日 信息来源:浙商创投信息部

来源:中国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记者13日获悉,中国证监会拟对《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增加证券登记结算资料查询主体,要求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之间建立信息交换渠道;扩大开立证券账户的投资者范围,允许合伙企业等组织形式的投资者依法开户。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主要修改了两个条款,一是增加证券登记结算资料查询主体,将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修改为“证券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依法履行职责要求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与以往规定相比,修改后的内容增加了“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此举旨在完善跨市场监管机制,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之间建立信息交换渠道,实现信息快速、高效共享,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上述负责人强调,此举是登记结算业务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并不意味着股指期货在征求意见结束后将马上推出。

  此外,此次修改扩大了证券账户开立主体范围,在第十九条增加了“前款所称投资者,包括中国公民、中国法人、中国合伙企业及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由于此前仅允许中国公民及法人开设证券账户,这一条款的修改意味着中国合伙企业及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投资者获准依法开设证券账户。

  随着《合伙企业法》的修订、《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合伙企业以及其他一些组织形式的企业开立证券账户的需求日益强烈,但其目前开户却缺少直接和明确的依据,此次修改旨在解决上述依据问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将配套制定账户开立方面的相关规则,明确合伙企业等组织形式开户需要提交的材料及办理程序等具体要求。证监会已要求沪深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梳理有关规则,并密切关注和跟踪分析新情况、新问题,在加强服务的同时进一步强化风险防范。如有建议和意见,可于28日前通过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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