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证券时报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日前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可再生能源法的决定。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了这一法令,新法律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可再生能源法规定,国家财政设立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同时,国家还将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
设立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
可再生能源法规定,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的资金来源包括国家财政年度安排的专项资金和依法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等。
法律规定,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用于支持以下事项: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标准制定和示范工程;农村、牧区的可再生能源利用项目;偏远地区和海岛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建设;可再生能源的资源勘查、评价和相关信息系统建设;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设备的本地化生产。
法律明确,电网企业为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而支付的合理的接网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电网企业不能通过销售电价回收的,可以申请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补助。
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收购制度
修改后的可再生能源法还明确,国家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
根据规定,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家电力监管机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按照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确定在规划期内应当达到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占全部发电量的比重,制定电网企业优先调度和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具体办法,并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家电力监管机构在年度中督促落实。
法律指出,电网企业应当与按照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建设,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订并网协议,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符合并网技术标准的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发电企业有义务配合电网企业保障电网安全。
法律还规定,电网企业应当加强电网建设,扩大可再生能源电力配置范围,发展和应用智能电网、储能等技术,完善电网运行管理,提高吸纳可再生能源电力的能力,为可再生能源发电提供上网服务。
统筹规划各类可再生能源
此外,此次修改后的可再生能源法还增加了对各类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作出统筹规划的规定。
根据规定,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和可再生能源技术发展状况,编制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法律明确,编制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坚持因地制宜、统筹兼顾、合理布局、有序发展的原则,对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作出统筹安排。规划内容应当包括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区域布局、重点项目、实施进度、配套电网建设、服务体系和保障措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