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美国德太集团(TPG)中国区联席主席马雪征、凯鹏华盈创始合伙人钟晓林、合伙人李立伟就纷纷宣布离职,拉开C/PE出走潮的大幕。
之后一发不可收拾,德勤大中华区合伙人、九鼎合伙人邓建新,原创新投最佳风控、九鼎合伙人及首席风控官李安新,原同创伟业执行董事符麟军等人一同出走,成立了五岳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当然最吸引眼球的就是遭“全民围观”的鼎辉创投合伙人王功权私奔事件。
而在业内人士看来,合伙人的不断出走拷问着PE界的契约精神。
外资PE合伙人出走成风
高原资本董事总经理辛耀州(原Crystal Ventures驻亚洲的合伙人,2008年加入高原资本)表示,合伙人出走是很正常的现象,这几年流动都比较大。
2007-2009年外资机构中高层离职数量分别为17人、24人和26人,2010年为18人,今年只是到2月份已有10人离职。
在这些离职人员中,外资PE占据了八成左右。
一家新加坡外资PE投资总监表示:“我认为内资薪酬情况比外资的好,外资机构非常庞大,项目分成具体到个人就比较少了,而且很大一部分都被总部分去。”
“我们公司没有合伙人晋升制度,对于项目分成也没有明确说法,很多情况下项目提成是只分给几个重要合伙人。我不少在外资PE工作的朋友也遇到跟我差不多的情况,分成比较混乱。”这位投资总监的一番话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了外资PE普遍存在的问题。
记者发现,中西方观念不同是很多外资PE面临的主要问题。外资PE的项目决策流程比较复杂,需要准备很多资料,并且要跟海外的总部沟通多次,这就产生了很多问题。因为海外总部并不了解总部情况,但是真正做决策的又是他们。
贝祥投资董事总经理认为:“美元基金的投资决策流程都非常复杂,尤其涉及到法律风险的时候,很多复杂的东西就进来了,投资条款甚至保密协议都要拿到总部一一审核。这种投资速度在中国就失去了自己的优势,不少项目被直接淘汰出局。因为你的流程还没审核完,和你一起竞争的人民币基金已经投完了。”
目前不少外资PE出走的合伙人都成立或者打算成立自己的人民币基金,例如已经离职的马雪征、钟晓林都已经成立了自己的人民币基金。
统计数据显示,在国内活跃的主流投资机构中,2009年与2010年均有超过23名高层投资人宣布离职;而今年截至6月份,已经有超过10人的高层离职。
缺乏法律的约束
裘政认为:“人才是公司乃至整个行业的最大的财富,反映出这个行业的管理结构以及相关法律都是不完善的,目前《基金法》还没有把私募纳入监管范围,没有相关的法律来约束这些从业人员。”
浙商创投行政总裁华烨宇表示:“PE行业本身没有门槛,没有具体的监管部门、监管法律,而且发改委对于备案制也没有强制性要求,再加上人才的缺乏使得整个PE市场热闹而混乱。”
从法律层面上来看私募股权行业,只有《公司法》以及《合伙企业法》有相关的规定,作为一个日益扩大发展的行业,显然相关的法律配套措施是不够的。
相对于私募行业,其他金融行业的相关法律是比较完善的,例如《证券法》、《信托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对相关的从业人员也是有一定资格的审核与限制。
某国资背景创投公司合伙人表示:“私募行业因为没有法律来约束相关从业人员的行为准则。在这样的情况下,这些合伙人完全可以随时成立一家公司,也可以随时解散一家公司。”
PE人的契约精神是基础
合伙人出走对创投来说是比较棘手的问题。
业内人士表示:“想要解决合伙人出走问题,最好的方法是加强团队的业务能力。不能靠单兵突击赢得LP的信任。而是需要联合作战。这样即使关键人离职对整个影响也不是很大,另外培养接班人也是创投所不能忽略的事情。”
合伙人出走原因很多,可能是投资理念的不同,也有可能因为内部斗争出走或者是看不到企业的前景,想要去更高的平台……不管是什么原因,所带来的危害非常严重。
创投公司一直在经营的就是自己的信用和品牌,想要发展靠的也是自己的品牌和信用。合伙人的出走其实是在打碎自己的品牌,破坏所承诺给LP的契约精神,或将丧失LP对机构的信心。
市场人士表示:“对LP来说不仅基金整体的实力重要,基金关键人也很重要。很多LP正是看重基金关键人进而选择了该基金。”
王功权负责鼎辉的VC投资,他的投资理念、管理方式、项目的把控,个人主导性很强,很多LP就是看中这个选择了鼎辉。他离开之后不可否认整个投资决策、投后管理等将会发生比较大的变化。
LP选择了你的基金肯定就是信任你,管理团队是LP投资基金重要的考量标准,而合伙人的离职,将影响LP后续投资决策,甚至会产生基金清盘的危险。
在相关法律还缺失的情况之下,契约精神就是PE的基础,创投也是靠契约精神来赢得LP的信任,一旦被破坏,很难修复。
很多创投人士表示做私募股权靠的就是项目和资源。合伙人出走,会带走项目或者LP,对公司来说损害比较大。
ChinaVenture分析师冯坡补充认为:“如果这个合伙人在某个行业有资源优势,那么在这个合伙人所擅长的领域,基金甚至创投公司原有的优势将会有所丧失。”
当然这位合伙人所负责的企业经营会受到一定的影响,如果合伙人之前担任公司董事的话,合伙人走之后就不再代表基金的利益。
尤其是VC这一块的负责人,对企业的指导很多,一旦出走,企业的发展将会面临很多问题。合伙人也可以买下所投公司的股份,这时候就需要多方利益的协调了。
当然,所投的企业的意见是最重要的,具有绝对的选择权。
目前市场上大部分的情况是所投企业继续由原创投公司负责监管,只有很少一部分股份被合伙人买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