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中国企业新闻网
国家发改委发布试点地区备案通知,规定资本规模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PE须向监管部门备案。逾期不备案的PE将被在发改委网站上公示,视为“运作管理不合规的股权投资企业”。
“其实文件的起草已经有一段时间了,只不过在今年才有了具体‘通知’的下发。”听到记者采访股权投资企业的备案管理办法相关方面的问题,郑锦桥便打开了“话匣”。
郑锦桥的身份是嘉富诚国际资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富诚”)总裁,目前正在募集旗下一个规模为9亿元的基金。
郑锦桥告诉记者,春节前夕,国家发改委曾召集包括嘉富诚在内的一些股权投资企业以及相关专家,召开关于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办法的座谈会。
其实,座谈会上讨论的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办法,就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发展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改办财金【2011】253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的颁布,估计还需一段时间,国家发改委网站挂出的文件一般比较慢,过几天你可以在其网站看看有无具体变化。”郑锦桥告诉记者。
不过,记者在获得的《通知》末尾“落款”处注意到,《通知》付印的时间是2011年1月31日。
这也是国家发改委停止PE备案一年有余之后,再次重启备案制度。
完成备案有望获社保资金注资
记者在上述长达8页的《通知》中看到,包括北京、浙江等省市在内的试点地区,逾期不备案的PE将被在发改委网站上公示,视为“运作管理不合规的股权投资企业”。
虽然《通知》指的是股权投资企业,但业界无一不认为,这就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PE)。
“其实这是监管部门博弈和行业发展需求的结果。”郑锦桥告诉记者,随着近几年PE的发展,国内PE大有“泛滥成灾”之势,转瞬之间就有几家PE企业成立,加强监管必然当做上级部门的主要任务来抓。
郑锦桥还是习惯说成“PE”,而不是股权投资企业。
记者随后采访了部分PE以及试点地区的监管部门,PE负责人均称听说或者看到了这则新闻,但是还没有收到具体通知。
“虽然《通知》区分了创业投资企业,但是我们认为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企业没什么实质区别,我们此前按照相关规定备案了。”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PE负责人告诉记者,此次《通知》的下发也是只涵盖了试点地区。
根据《通知》,此次重启备案的地区是国家发改委此前试点的6个省市地区,即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和湖北省。
郑锦桥告诉记者,除了深圳外,《通知》涵盖了国内PE相当活跃的省市,这也是国家监管部门第一次出台规范性的行业文件,对于行业发展的作用不言而喻。
记者注意到,《通知》直接下发给的是上述六省市的政府办公厅。由于《通知》的付印时间为1月31日,时值春节,各试点地区才刚刚收到文件,更不用说试点地区的PE企业。
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发展与备案管理办公室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由于《通知》下发不久,他们也正在学习《通知》的精神,具体研究如何正确执行。
“目前天津大约有1000多家企业,其中符合备案条件的企业应该在半数以上。”上述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不过《通知》还没有下发。
“因为根据《通知》来看,还需要一些辅助条件。”他告诉记者,一是根据《通知》要求,还需要省市政府有单独的部门来协助备案,而这个部门还没确定;二是《通知》只是一个大纲性质的文件,还需要一系列的具体细化措施来执行。
记者注意到,《通知》要求股权投资企业先将备案材料送到所在地省级协助备案管理部门初审,省级协助备案管理部门在收到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申请后,在20个工作日内,对确认申请备案文件材料齐备的股权投资企业,向国家发改委出具初审意见。
“按照此前的规定,我们早备案了。”浙商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行政总裁华晔宇告诉记者,其实无论是创业投资企业还是股权投资企业,《通知》规定的备案制只是从加强管理的角度入手的。
按照此前惯例,虽然实行自愿备案制,但是只要在国家发改委完成备案,就有机会获得社保基金的注资。
“完成备案就有机会获得社保基金注资,不注册就根本没有机会。”郑锦桥告诉记者。
不过,当记者就此向北京、天津等省市股权投资企业咨询时,他们目前都还没收到《通知》,言语间并没有透露出欣喜之情。
2008年4月,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同意,社保基金可以投资经发改委批准的产业基金和在发改委备案的市场化股权投资基金,总体投资比例不超过社保基金总资产(按成本计)的10%。
此后几年间,全国社保基金先后投资了鼎晖、弘毅、中信绵阳产业基金、IDG等多家PE。
根据国家发改委官方网站统计的股权投资企业备案数据显示,截止到去年10月28日,共有22家股权投资企业在国家发改委完成备案。
部分股权投资企业将被拒之门
外据此前的自愿备案原则,很多股权投资企业在资金没有募集完的情况下,就去国家发改委备案,获取社保基金,这也就是圈内所说的“空头背书”。
为了改变这一现状,自从2009年底第三批备案之后,国家发改委暂停了相关备案工作。
过去的一年,股权投资企业备案完全是白纸一张。
但是,在上述《通知》中,国家发改委对备案制做出调整,已经明确不会再给PE做“空头背书”。
《通知》规定,规模达到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PE须在首期资金到位后,在规定期限内到发改委备案,并需定期对发改委进行信息披露。
不仅如此,发改委也有权对PE进行年检甚至现场检查,逾期不备案的PE将被在发改委网站上公示,视为“运作管理不合规的股权投资企业”。
上述不愿意透露姓名的人士告诉记者,《通知》中明确规定了除股权投资企业资本规模(含投资者已经实际出资以及虽未实际出资但已承诺出资的资本规模)不足5亿元或者等值外币,其余必须到发改委备案,一方面不仅完善了此前的备案制度,另一方面也从宏观上掌握了股权投资发展的情况。
除此之外,值得注意的是,《通知》也将外资PE备案涵盖在内。比如,“股权投资企业的受托管理机构为外商独资或中外合资的,应当由在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托管机构托管该股权投资企业的资产。”
“目前社保基金超过了1万亿,按照《通知》规定,如果股权投资企业在募集资金前就完成投资,社保基金就需要找其他出口了。”郑锦桥表示。
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光超律师表示,《通知》一改过往“空头背书”的备案模式,这可能会使一部分股权投资企业拒之门外。
《通知》包括规范发展、备案管理两大部分,涉及设立、募集、风险控制、信息披露、备案程序、行业自律和适度监管等内容。
此外,发改委对备案的流程有了明确规定。国家发改委在收到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之后的20个工作日之内,对经复核无异议的股权投资企业,通过国家发改委门户网站公告的方式备案。
从监管部门“顶牛”到行业自律管理
“要求备案PE称呼由‘基金’改为了‘股权投资企业’,‘基金’两个字完全不见了。”郑锦桥提醒说,“你注意到了没有?其实,这是国家发改委几经斟酌修改才出台的。”
郑锦桥告诉记者,近几年来,我国股权投资企业发展迅速,各个行业都出现了PE。从过去谈PE色变、不欢迎到现在的积极争取。
“不仅PE得到了企业的认可,反过来PE也大大促进了企业发展。”郑锦桥说。
“但是,国内股权投资企业也存在鱼目混珠的现象,规范管理并出台相关政策自然而然是监管部门日常工作重点。”上述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发展与备案管理办公室人员告诉记者,《通知》的出台,有利于股权投资企业行业的发展。
华晔宇同样告诉记者,《通知》的出台,是从加强监管的角度着眼的,“如果企业都不去备案,行业的发展是什么情况,过热到何种程度,监管部门可能都不知道。”
据了解,《通知》出台也几经谨慎修改,无论从提法、名称、具体要求上都要求与其他部门可能产生的权限冲突都做了修改。
上述采访的几家股权投资企业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其实,近几年来,关于股权投资企业的监管冲突主要来自中国证监会。
众所周知,2009年,国家发改委向国务院递交《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后,因中国证监会提出异议而遭到搁浅。
郑锦桥指出,近年来,以中国证监会为主的其他国家监管部门也越来越重视创投行业的发展,出现了监管部门“顶牛”现象。
事实上,我国大型PE基本在发改委备案。但一般PE的投资涉及二级市场的证券买卖,需要由证券行业监管。
就在《通知》印发的前几天,去年12月20日,中国证监会牵头的私募基金监管国际研讨会在北京召开。
据媒体报道,会议主要研讨了欧美等地区对PE的监管经验和最新实践。但此会规格颇高,证监会纪委书记李小雪、证监会副主席姚刚等均出席。
郑锦桥告诉记者,目前《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的修订也已经筹备一年多时间,证监会对股权投资行业的监管热情可见一斑。
负责该法修订的牵头人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曾表示,新《基金法》将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涵盖进去。
不过,她也曾表示,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应该更多地采取适度监管的原则。
吴晓灵的这一表示,得到了国家发改委相关人士的呼应。
在去年底召开的“2010全球PE北京论坛”期间,国家发改委财金司金融处官员刘建钧表示,未来的PE监管将执行“事后备案,了解动态,政策引导,行业自律”的监管原则。
“这或许也是《通知》中去除‘基金’二字的初衷。”一位研究PE行业的人士告诉记者。
同时,记者在《通知》中注意到,《通知》“第六条”着重阐述了“构建适度监管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国家发改委将通过建立健全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系统,完善相关信息披露制度,对股权投资企业实施适度监管。
值得注意的是,所谓行业自律,《通知》指出,将组建全国性股权投资行业协会,对股权投资企业以及受托管理机构进行自律管理。
“有必要对股权投资行业监管,但是不能像监管金融机构那样监管得过于严格。”郑锦桥建议。
郑锦桥现在要做的,是募集今年公司组建的基金,并将符合条件的基金去发改委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