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ChinaVenture 作者: 冯坡
2012年3月3日和3月5日,政协第十一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和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相继开幕。作为2012年中国政治经济工作的风向标,“两会”政府工作报告、人大提案、政协议案以及人大代表及政协委员的公开言论,都成为判断未来政策走向的重要依据。在今年“两会”关于经济领域的讯息中,鼓励民营资本、扶持中小企业成为重要议题。
ChinaVenture投中集团分析认为,私募股权投资既是民营资本重要的投资渠道,又对中小企业发展有良好的促进作用,未来将获得更多政策支持。本次“两会”关于拓宽PE基金募资来源、放宽保险、银行投资PE门槛的相关提案及议案,也有望解决当前PE行业面临的募资困境。此外,新修订的《基金法》也将在本届两会上接受审议,并有望今年出台,如果PE基金能够纳入其中,那么中国的PE行业也将迎来规范化发展的新契机。
鼓励中小企业发展 健全融资体系建设
在全国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上,由民建中央、农工党中央、全国工商联联名提交的《关于强本固基维护实体经济坚实基础的提案》被列为大会一号提案。“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的同时,要更加重视民间资本投资渠道的拓展”的建议在上述提案中被排在首位。而纵观本次两会经济领域的众多提案,也多与上述主题相关。
对于鼓励中小企业发展,建议的主要导向一是减轻中小企业的税费负担及融资成本,二是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在全国工商联提交议案中,对降低企业创业负担提出了诸多具体建议,比如继续加大中央财政中小企业专项资金投入、加大初创小型微型企业税收支持、运用积极就业政策中培训补贴等。全国人大代表、富润控股集团董事局主席赵林中则建议制定《中小企业金融服务法》,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
在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方面,各建议的主要方向是建立、健全中小微企业融资体系,一方面是加强国有控股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在信贷额度上向中小微企业倾斜。比如全国政协委员、招商银行行长马蔚华即建议,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规模应定向宽松,、扩大商业银行小型微型企业金融债的发行规模。另一方面则是倡导金融创新,使民营资本成为中小微企业的直接融资渠道,而其主要内容即民间借贷的合法化、经营规范化——这也是拓宽民间资本投资渠道的主要形式。
开拓民营资本投资渠道 放开民间借贷
对于拓宽民营资本投资渠道,本次两会多项议案、提案提出放宽民营资本进入金融领域的渠道,比如鼓励民营资本参股商业银行、放大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规模、放活直接融资等。而目前鼓励民营资本进入金融领域的一个重要前提就是民间借贷的合法化。
此前,浙江“吴英案”引发经济、法律学界对于民间借贷面临法律困境的激烈讨论,而本界“两会”关于放开民间借贷的建议异常活跃,比如全国人大代表、复星集团董事长郭广昌建议取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全国人大代表、富润控股集团董事局主席赵林中建议允许民间资本组建或参股民营银行、其他金融机构及金融创新组织等。
在2010年国家开始收缩流动性的政策背景下,国内中小企业一直面临融资难的困境,而这也为民间借贷的活跃提供了契机,其也已成为民营经济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因此,“民间借贷”合法化应是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拓宽民间资本投资渠道两大国家政策导向合流之后的必然。
拓宽PE资金来源 培育合格机构投资者
在拓宽民营资本的投资渠道方面,近年来私募股权投资(PE)越来越受到民营资本的青睐,因此,关于鼓励、规范PE行业发展的声音也开始在两会出现。
在经历了2009-2010年的“全民PE”热潮后,由于政策趋紧、二级市场持续低迷等诸多因素,中国PE市场正逐步“降温”,尤其是资金来源方面正受到诸多限制。2011年11月,发改委发布《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首次明确集合信托、合伙企业充当LP的基金应“核查最终自然人和机构法人是否合格,并打通计算投资者总数”;之后亦有传闻称发改委将大幅提高个人投资者投资PE基金的规模门槛,或进一步收紧PE基金的融资渠道。
在PE基金的中小投资者进一步受限的同时,本土LP市场的合格机构投资者依然缺乏。在此影响下,PE基金募资迅速降温,根据ChinaVenture投中集团旗下金融数据产品CVSource统计,2011年中国VC/PE市场基金募资已明显降温,进入2012年以来的前两个月,基金募资活跃度均大幅下降。因此,如何保障PE行业持续稳定的资金来源、开拓更多的合格机构投资者,在“两会”中也屡次被提及。
全国人大代表、复星集团董事长郭广昌在向十一届人大五次会议提交的议案中建议,拓宽私募股权投资业资金来源,逐步建立起一个包含政府、金融机构、境外资本、保险资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企业资金、富裕个人及社会闲余资金在内的多元化资金来源体系;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寿集团前任总裁杨超建议放宽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的门槛;全国政协委员、招商银行行长马蔚华则建议允许商业银行投资于VC/PE或向VC/PE发放贷款。上述建议均意在增加LP层面的机构型参与者。
政策关注资本市场两端 PE行业长期受益
在关于资本市场的相关提案、议案中,建议的内容主要针对资本市场“两端”环节,即新股发行及退市制度。对于新股发行,在此前证监会主席郭树清抛出“IPO不审行不行?”的言论后,业界对于IPO市场化改革的前景充满期待。本界两会相关提案也同样顺应了加快市场化的改革思路,比如全国政协委员、中金公司董事长李剑阁提出“通过市场力量调节一级市场发行节奏”;民革中央在提案中建议“将实质性审核、形式性审核分别在证券法中明确规定,并为向注册制发行方式的转变预留立法空间”等。
在退市制度方面,针对目前“三高”、业绩变脸以及“壳”炒作等现象,多项议案建议进一步完善现有退市制度,九三学社在提案中建议深化退市制度改革,进一步明确退市条件、退市后去向、投资者损失计算方法等问题,并建议加快主板退市制度的研究和推进;民革中央也建议进一步强化退市制度,可根据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等不同的特点,确立不同的退市条件,甚至可以考虑证券法只做原则性规定,将具体标准和条件设置交由交易所管理。
作为私募股权投资的主要退出渠道,资本市场改革方向对PE行业同样具有深远影响。从目前“两会”的政策建议方向来看,IPO市场化的推进无疑进一步拓宽了PE退出渠道,也有利于遏制一级市场的不正当竞争;而退市制度的完善,虽然加大了PE机构的投资风险,但同时也有利于PE行业价值投资的崛起。
PE基金立法有望突破 推动行业规范发展
此外,PE行业立法也有望在本届“两会”有所突破。一直备受市场关注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初步起草完毕,已经上交全国人大,将在本次人代会上接受审议,并有望在今年年内出台。而目前可以确定的是,此次修订后的《基金法》首次将私募基金纳入监管,确定了基金的成立形式,以及就服务基金的机构行为做了规定,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也包含其中。
此前,私募股权基金的登记机关是各地工商局,备案则在发改委,如果新《基金法》能够将其纳入其中,则意味着PE行业具有了明确的法律地位和监管主体。未来,中国PE行业有望结束“野蛮生长”时代,经过进一步的分化、整合,实现市场的健康、持续发展。
附:2012年“两会”部分提案、议案及言论
l 、鼓励中小企业发展
全国工商联:扶持初创小型微型企业科学发展
政府应加大财税支持力度,降低企业创业负担,将减免税费作为扶持初创小型微型企业的长效政策,涵养税源,为社会减轻就业压力,促进企业和谐发展,具体建议如下:
一是完善财税支持政策。在现有基础上,继续加大中央财政中小企业专项资金投入,专门安排设立小型微型企业发展基金,支持初创小型微型企业。二是加大初创小型微型企业税收支持。对新办小型微型企业应由现行以地区优惠、经济性质优惠为主向以产业倾斜为主转变,实现优惠形式多样化。三是运用积极就业政策中培训补贴。应将积极就业政策中的培训补贴更好地用于小型微型企业。
人大代表、春莲集团董事长周春莲:适度降低中小企业贷款利率
国家可建立中小企业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机制,对符合一定条件的中小企业,在成长壮大过程中给予适当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地方政府可创建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用于中小企业贷款贴息;央行对专业银行实行存款准备金率差别管理政策,央行可对专业银行中小企业的贷款,特别是对小微企业贷款所对应的存款准备金率进行单独控制和分块管理,适当降低该部分存款准备金率。
政协委员、招商银行行长马蔚华:对小企业贷款实行定向宽松政策
为了确保小型微型企业这一弱势群体能顺利获得银行信贷支持,有必要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实行定向宽松政策,从规模和资金上给予保证,从而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
建议:1、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规模应定向宽松,即监管部门在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规模监控时,应鼓励其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投入,并将小型微型企业贷款规模不计算在监控的总规模或贷存比之内。2、扩大商业银行小型微型企业金融债的发行规模,增强其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投放能力。
政协委员、利时集团董事长李立新:通过金融创新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
一方面将中小微企业融资重要来源的民间借贷合法化、经营规范化,通过开展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试点、设立新型金融合作社等方式,集合民间资金,建立更多的真正的民间合作金融组织。另一方面,国有控股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要切实落实对中小微企业的贷款责任,按照国家规定转变思路,在信贷额度上向中小微企业倾斜,进一步提高中小微企业贷款额度占比。
政协委员、中金公司董事长李剑阁:建立中小企业快捷融资机制
应该加大对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的扶持,优化融资结构。多给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和新能源汽车这七大新兴战略行业企业,以及其他创新型和高成长性企业提供融资渠道,建立和完善与其相适应的发行上市制度、交易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
证券市场在直接服务中小企业高端群体的同时,还应该有效连结政府、银行、新兴产业发展基金、创业投资、信用担保机构、科技保险等,为中小企业提供不同发展阶段的专业化融资支持,发挥枢纽作用。
l、拓宽民营资本投资渠道
民建中央等联名提案:维护实体经济坚实基础
民建中央、农工党中央、全国工商联联名提交《关于强本固基维护实体经济坚实基础的提案》:一、重视民间资本的投资渠道的拓展,加快垄断行业改革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战略性新兴产业,拓宽实体企业的发展空间;二、努力减少投机暴利,限制投机暴富,挤压“炒”经济的空间,高度重视产业链上游过度垄断和下游过度竞争造成的“两极分化”,向垄断行业征收暴利税;三、政府和企业要联手应对高成本,防止多种因素叠加过快推高成本致使大量企业“硬着陆”,积极财政政策要以减税为中心,增加实体企业的利润空间;四、改革金融体制,放宽民间资本设立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使民间金融从“地下”野蛮成长转向“地上”理性发展,实现实体经济与金融体制的良性互动,让金融回归为实体经济服务的本位。
全国工商联:鼓励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
给予小额贷款公司适当的税收优惠和补助。小额贷款公司因为不允许面向公众吸收存款,不能赚取存贷款之间的利率差。此外,还要交纳较高的税,影响了小额贷款公司的盈利能力和积极性。建议参照业务相近的农村信用社,给予小额贷款公司同等或更低的税收优惠政策。由于小额贷款公司在涉农金融服务比重更大,应按照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涉农贷款的激励政策,给予定向费用补贴。
人大代表、复星集团董事长郭广昌:建议取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为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一是建议放宽民间资本进入金融的领域,取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多培育民生银行那样的民营银行,减轻中小企业融资负担;放大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规模,扶持信誉好的小额贷款公司走银行化的道路;放活直接融资,积极鼓励股权投资型企业发展。二是建议降低企业税费,如取消文化事业建设费;降低个人税负,研究以家庭为单位的个人所得税征税方式,刺激消费,使经济发展更有活力。
人大代表、富润控股董事局主席赵林中:尽快出台《放贷人条例》打破金融垄断
建议尽快出台《放贷人条例》:2008年11月,央行研究局负责人透露,由央行起草的《放贷人条例》草案已提交国务院法制办,民间借贷有望通过国家立法形式获得规范,但至今没有下文。应尽快出台。放宽民间资本的投资领域,落实开放民资的“新36条”即《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尽快出台细则。应加大对非法集资案所在地监管部门的问责。
政协委员、娃哈哈集团董事长宗庆后:应鼓励发展民营银行
提案建议,鼓励发展由民间资本控制与经营并且责、权、利统一的民营银行,从而规范民间借贷,优化金融资源配置。同时,民营银行将民营与中小企业作为主要服务对象,应允许其适度提高存贷款利率吸收存款,适度降低企业所得税与营业税税率。此外,应建立完善存款保险制度,建议强制规定存款低于20万元的储户均可无条件得到赔付。
l 、资本市场改革
民革中央:修订和完善证券发行、上市和退市制度
在发行环节,证券法应当区别不同的发行人、发行品种与发行方式,对应采取不同的发行审核机制,建议将实质性审核、形式性审核分别在证券法中明确规定,并为向注册制发行方式的转变预留立法空间。
对于上市条件的完善方面,提案建议,应当区分发行条件与上市条件,进一步落实上市审核权。相关的量化指标可由上市规则根据实质情况来确定和调整,并报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同时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也应将证券发行审核过程中申请不予核准的理由予以公开。
应当进一步强化退市制度,细化退市条件,确定“差异化退市”标准。提案建议,根据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等不同的特点,确立不同的退市条件,甚至可以考虑证券法只做原则性规定,将具体标准和条件设置交由交易所管理。
九三学社:深化退市制度改革
建议进一步明确退市条件、退市后去向、投资者损失计算方法等问题,制定严厉的退市法规,增强创业板退市制度的可操作性,加快研究主板退市制度,杜绝借壳上市行为。
政协委员、中金公司董事长李剑阁:对发审、退市等制度改革的几点建议
改革新股发审和再融资制度。未来A股可以考虑进一步提高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市场需求和承接能力自主选择发行窗口,通过市场力量调节一级市场发行节奏。建议考虑提高或取消新股网下发行的比例上限,通过加大机构投资者在网下的认购比例,增加机构在定价时的话语权和责任感,鼓励投资者长期持有股票,优化公司的股东结构。同时,考虑取消网下机构配售部分的锁定期限制,增加在新股发行和上市环节的存量股份流通性。引入再融资发行的“一般性授权”机制
完善退市制度。经过两年的发展,创业板公司的成长性却让投资者大失所望,创业板上市公司的负面新闻不断。因此,应该完善和严格执行现有退市制度,坚定不移地“埋葬死者”,让其成为投资者理性择股的清醒剂,成为悬在上市公司头上的生死牌。
政协委员、深交所理事长陈东征:建议放宽创业板上市标准
建议调整创业板发行条件,降低业绩持续增长要求;扩大创业板行业覆盖面,提高创业板行业多样性;适时取消对自主创新能力较强企业的盈利要求。
建议创业板在重点支持《指引》规定行业的同时,尽快放开行业限制,允许其他行业的自主创新型企业在创业板上市,扩大创业板对自主创新型企业的覆盖面,提高创业板的行业多样性和抗风险能力。
建议在适当时机修订《证券法》相关条款,取消对自主创新能力较强企业IPO的盈利要求,同时强化信息披露透明度,由市场自主判断企业的成长和盈利能力。
全国工商联:改进并购监管,促进并购发展
丰富并购融资渠道和工具。调整现有并购贷款限制、允许为并购公开和非公开发行高收益债券、放开债股互转限制并支持具备条件的各类持牌和非持牌金融机构和行业组织,组建主导和参与并购的基金。
尽快制定促进海外并购投资保护制度。明确具体责任部门及行业组织的作用,为企业参与全球并购投资创造安全的环境,增强计划赴海外并购企业的信心。
l 、私募股权投资
人大代表、复星集团董事长郭广昌:拓宽私募股权投资业资金来源
建议拓宽私募股权投资业资金来源,逐步建立起一个包含政府、金融机构、境外资本、保险基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企业资金、富裕个人及社会闲余资金在内的多元化资金来源体系,丰富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更好地服务于国民经济的转型升级发展。
促进符合规定的信托资金“入股”股权投资基金。信托是一种重要的投融资渠道,通过规范信托的融资和投资,容许和扩大信托“入股”股权投资基金,拓展信托的投资渠道,提高信托的投资收益。信托公司作为专业的金融机构“入股”,也有助于提高股权投资基金的管理水平和投资能力。
扩大保险资金、社保基金和企业年金等专项资金对私募股权投基金的投入。截至2011年年底,全国城镇五项社会保险基金的累积结余预计可达2.7万亿元,但社保基金投资私募基金的总体投资比例不超过全国社保基金总资产(按成本计)的10%;保险企业可运用资金余额达57257亿元,但保险机构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总资产的5%;企业年金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还未放开,可研究扩大上述资金投资私募股权基金比例的条件,适时扩大上述资金对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
政协委员、招商银行行长马蔚华:应尽快允许商业银行参与期货和股权投资业务
允许风险管控能力强、监管评级高的银行在向政府指定行业领域内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即试点行业领域)提供贷款融资的同时,获得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部分股权、认股期权或与企业约定股权投资选择权的安排(即由银行指定VC/PE行使认股权),以及允许商业银行向VC/PE投资,或是向VC/PE发放贷款。同时,为控制风险,应对银行此类业务的规模予以适当的限制。
政协委员、中国人寿集团前任总裁杨超:放宽保险资金股权投资和不动产投资门槛
建议适当降低《保险资金股权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和《保险资金不动产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等制度中相关要求,制定出台可操作的具体实施细则,给企业以更大的自主权,使其能够权衡风险、自行决策,改变目前名为备案实为行政审批、有制度办法而无法开展投资活动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