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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法三审 VC/PE未纳入监管范围

发布时间:2015年10月30日 信息来源:浙商创投信息部

来源:证券时报

    昨日,《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据悉,在三审稿中,风险投资(VC)、私募股权投资(PE)未纳入监管范围;同时,三审稿对监管机构工作人员在被监管机构任职作出明确限定,证监会人员在职期间或离职后规定期限内不得在被监管机构任职。

 VC、PE不列入监管范围是三审稿的一大变化,也是一审、二审中的关注焦点。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孙安民介绍,修订草案二审稿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财产的证券投资,包括“买卖股票”等证券。有的部门提出,非公开募集基金从事买卖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会对证券市场和公众利益产生重要影响,可由本法调整,但对投资于非公开发行的股权或者股票的活动,仍按照现行部门职责分工进行管理为宜,建议对买卖股票的范围规定得更明确一些。由此,草案三审稿将这一款中的“买卖股票”修改为“买卖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这意味着私募基金多头监管的局面仍未改变。

 关于原监管人员的任职限制,孙安民说,二次审议之后,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建议增加规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离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被监管机构中任职。经研究,公务员法已规定公务员在离职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在被监管的单位中任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遵守公务员法的上述规定,本法对此可作出衔接性规定。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或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按此规定,证监会领导人员在离职三年后、普通工作人员离职两年后不得在被监管机构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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