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证券报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2月8日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及涉及相关业务规定和细则、交易结算、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相关业务指引以及收费事宜的十四个配套文件。业务规则明确规定,对企业挂牌不设财务指标,申请挂牌公司不受股东所有制性质的限制,也不限于高新技术企业,这标志着全国场外市场运行制度初步建立。
配套文件明确了投资者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的门槛,机构投资者资金门槛为500万元,个人投资者需满足“证券类资产市值300万元以上”以及“两年以上证券投资经验”两条要求。此外,买卖挂牌公司股票的交易单位大幅下调,每笔报价委托最低数量限制由此前的30000股降低至1000股。
业务规则的制定充分考虑了全国场外市场的包容性、覆盖面和渗透力。为适应中小企业多元化特点,业务规则对企业挂牌不设财务指标,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业务明确且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有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的企业,均可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申请挂牌。为增强全国场外市场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深度和广度,规定申请挂牌公司不受股东所有制性质的限制,也不限于高新技术企业。
业务规则实施后,市场运作平台将由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转换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市场自律管理主体将由中国证券业协会转换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市场运行适用的规则将从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定转换为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发布的《业务规则》及相关细则、指引等。
此外,同时发布的14个配套文件也亮点颇多。针对创新创业型中小企业风险较高的特征,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实行严格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并设定了较高的投资者准入标准;对自然人投资者从财务状况、投资经验、专业知识等三个维度设置准入要求。其中,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机构;实缴出资总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合伙企业的机构投资者可以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
集合信托计划、证券投资基金、银行理财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以及由金融机构或者相关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机构管理的金融产品或资产,可以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
自然人投资者申请也将重启,满足投资者本人名下前一交易日日终证券类资产市值300万元人民币以上,以及具有两年以上证券投资经验,或具有会计、金融、投资、财经等相关专业背景或培训经历的投资者可以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
在交易制度方面,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在保留协议转让方式的基础上,将并行实施竞争性传统做市商制度,同时提供集合竞价转让服务,以完善市场交易功能,为中小企业合理“定价”。为改善股东“惜售”形成的市场流通股不足的现状,业务规则将放宽股票限售规定,同时允许公司在申请挂牌时即可定向发行融资。考虑到挂牌公司是经证监会核准的非上市公众公司,业务规则明确挂牌公司股东人数可以超过二百人。
按照证监会统一安排,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将设置单独交易板块,稳妥处理退市公司及“老三板”公司,以维护市场秩序,实现平稳过渡。
业内人士认为,业务规则的发布实施,标志着全国场外市场运行制度已初步建立。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将在中国证监会的领导下,持续吸纳市场的反馈意见,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市场制度,逐步形成具有中国场外市场特色的自律监管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