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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审查风暴倒逼证监会“断腕”

发布时间:2015年10月30日 信息来源:浙商创投信息部

                                          2013年05月31日 07:47 中国经济时报

 本月中旬,证监会通报称,湖南博鳌律师事务所为万福生科IPO提供法律服务时,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了《证券法》等相关规定。该律所被罚没了70万元收入,处以两倍的罚款,且一年内不得出具与IPO相关的法律文件,签字律师刘彦、胡筠终身禁入证券市常。

  此前,为万福生科造假立下“汗马功劳”的平安证券、中磊会计师事务所等已被证监会重罚。虽说此次的处罚要比以往对绿大地、银广厦之类的造假事件重,但在很多人看来,与后者的处理方式并无本质上的不同,都是对欺诈上市“法外开恩”的例证。因为仅凭经济处罚和个人资格终止根本无法刺痛造假者的神经,还会让造假再度重演,同时也难以对资本市场起到震慑作用。

同时,万福生科“不触及终止上市条件”也与今年3月证监会投资者保护局有关负责人的“要让欺诈上市者直接退市、赔偿投资者损失”的言论相左。

  其实,在万福生科事件后,一连串的上市公司被查出存在不同的问题,且均被证监会查处。与此相伴的还有强劲的IPO财务审查风暴。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5月,共有745家企业在排队等待IPO。一时间,管理层的频频重拳打得资本市场一片寒噤。然而,在这些貌似严厉的举措背后,证监会也被指要求壮士断腕。

  在万福生科事件中,公司与中介机构过于紧密的委托聘用关系,已经严重影响了中介机构监督的职能。尤其是作为最后把关的律师事务所只是IPO诸多环节中的一环,其能否承揽业务并不完全与从业人员、团队的业务能力水平挂钩,而与律所与券商的关系相关。在实际操作中,任何一家中介机构先和企业接触,都会介绍另外两家。企业一般首选券商,然后券商再把律所和会计师事务所一起找了,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律所把关的角色形同摆设。

  另外,证券律师不需要从业资格且准入门槛低,大量竞争者涌入,导致了律所在争夺IPO项目时会大打“价格战”,为了规模放弃效益。与此对应的是,中国的IPO律师专业能力有限,在千人以上金融领域,其法律和财务分析的能力有限。目前大部分上市公司的招股书还是由券商完成的,所以在IPO过程中,律师的材料(行情 专区)依据基本还是靠预上市公司提供。

  由此引发的是,机构与证监会发审委间说不清道不明的关系。2011年7月19日,在参与万福生科IPO审核的创业板(行情 股吧 买卖点)发审委委员有资料显示的6人中,两人为律师,4人为会计师。更为重要的是,他们与平安证券多次“合作”,而平安证券保荐的相关上市公司“变脸”严重。

  从胜景山河(行情 股吧 买卖点)财务造假到绿大地骗取上市,再到当前涉嫌欺诈上市的万福生科,为市惩投资者把关的证监会,为何会让这些公司轻易过会呢?

  要回答这个问题还得回到发审制度本身来看。《证券法》规定了发审委作为股票发行上市最终审核人的法律地位,这也是股票发行上市采用核准制的标志之一。在企业漫漫上市之途中,发审委是最后也是最具决定意义的一站。但我们看到的是,从绿大地到万福生科,再到SST华塑、海联讯,发审委审核通过的公司被屡屡曝光造假。

  现在最终审查权在证监会的发审委身上,理论上应该由发审委来担责,但问题是发审委不会承担责任,中介机构当然也不能真正承担责任。所以,IPO改革迫在眉睫。

  当然,在现行制度的诸多问题之下,对于上述事件,仅仅处罚中介机构还有注册会计师等中间机构,对进入到证监会系统的相关机构就没有处罚了,这显然责权不明,处罚不清,而要改变这一现状,必须要有制度的设计和处罚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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