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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11条护航小微企:发债、创投和引导基金并举

发布时间:2015年10月30日 信息来源:浙商创投信息部
2013年07月26日 09:15:46 上海证券报

     发改委昨日在其网站发布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小微企业融资服务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从发债、创投、引导基金等方面给出了11条意见,以期加强小微企业融资服务。

     《指导意见》鼓励简化审核程序,提高审核效率,逐步扩大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发行规模。当中提到,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的制度设计原则应当是“统一组织,统一担保,捆绑发债,分别负债”。对于集合债券发行主体募集资金规模小于1亿元的,可以全部用于补充公司营运资金。

     除了小微企业自身发债,《指导意见》还鼓励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和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试点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通过商业银行转贷管理,扩大小微企业支持覆盖面。同时,鼓励通过政府风险缓释基金、债券贴息等财政配套措施,为“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保驾护航”,扩大试点规模。

     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还被鼓励发债用于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以及工业园区等各类园区内小企业创业基地、科技孵化器、标准厂房等基础设施建设,以有利于小微企业发展。

     被鼓励发行企业债券的主体还包括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产业投资基金,可以募集资金专项用于投资小微企业。支持上述三类企业的股东或有限合伙人发行企业债券,扩大资本规模。

     《指导意见》还指出,各省级、副省级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部门要与属地财税部门协调,确保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及时足额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此外,要加快小微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设立,吸引社会资本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主要投资于小微企业。已设立的引导基金,对其所投的创投企业可出台激励制度,比如支持对其所投创投企业加大对孵化器类企业的投资等。

     “VC投资在推动高新技术发展、催化小微企业成长、推动产业结构升级和平衡区域经济发展等方面的作用是其他投资手段不可比拟的。”

     北京大学金融与产业发展研究中心秘书长黄嵩对上证报记者表示,“《指导意见》首先重点提出对创投企业的税收优惠扶持、并提出了VC、PE和产业基金等可以通过发债形式来间接扩大能够进入到小微企业的资金来源,初衷很好,思路也对,但接下来更需要相配套的细则规定,逐一落地。”

     对于产能过剩行业的小微企业,《指导意见》明确指出支持创投企业、产业投资基金和企业债满足其转型转产、结构调整的融资需求。严格限制创投引导基金和财政出资的股权投资企业、产业投资基金间接或直接投向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及违规在建项目。

     值得一提的是,《指导意见》还创新性地提出,“支持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产业投资基金发行企业债券,专项用于投资小微企业;支持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产业投资基金的股东或有限合伙人发行企业债券,扩大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产业投资基金资本规模。”

     对此,黄嵩认为,上述举措可以拓宽相关PE资金来源,但是考虑到投资小微企业的高风险,以及GP的无限责任,有多少VC/PE会发债来投小微企业,还需要时间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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