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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11条融资新政 正式放开PE发债

发布时间:2015年10月30日 信息来源:浙商创投信息部
第一财经日报 董云峰 刘冬 2013-07-26 08:07:05

    昨日,国家发改委公布了《关于加强小微企业融资服务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提出了加快设立小微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扩大中小企业集合债发行规模等11条指导意见。

    发改委有关负责人指出,此举旨在拓宽小微企业融资渠道,缓解小微企业融资困难。这亦是发改委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的最新举措。

    正式放开PE发债

    发改委在《指导意见》中提出,支持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产业投资基金(以下统称为“PE”)发行企业债券,专项用于投资小微企业;支持符合条件的PE股东或有限合伙人发行企业债券,扩大PE资本规模。

    这是发改委首次表态允许PE发债,意味着PE发行企业债将正式放开。2009年4月底,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下称“苏创投”)发行了5亿元企业债,为PE发行的首笔企业债。但在这一单PE企业债之后,再无新的案例。

    “此举对于长期资金匮乏的PE市场无疑是利好。”一位PE业内人士向《第一财经日报》记者称,由于企业债的期限通常在5~7年甚至更长,与PE的基金存续期限是相匹配的;企业债目前的发行利率大多在6%左右,相比银行贷款具备一定的成本优势,符合PE需求。

    然而,硬币的另一面是,PE所进行的股权投资具有高风险,尤其是针对早期阶段的小微企业,能否保证到期后偿还债权人的本息,是一个未知数。

    “对PE来讲,以有限合伙制基金的方式获得资金,投砸了不用偿还,但债务却必须到期兑付。因此以往很少有PE会考虑这样融资,而非国有背景的PE发债有没有人买也是个问题。”上述PE业内人士说。

     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郭卫峰告诉本报记者,发改委这一政策的受益者将主要是像苏创投这样的国有PE。由于发债本质是借贷,就会有承诺的资金成本,因而难以成为PE融资的首选。从投资角度看,小微企业多属初创阶段,投资风险较大,除非有特别好的机会,民营创投一般不会选择发债融资。

    “一些大型的国有创投将可能有兴趣发债。”郭卫峰说,因为这类创投本身企业规模越大,投资的行业和地区也较为分散,这样回收就会越有规律,是能够和债务相匹配的。

    深圳创新投资集团一位人士对本报记者称,该公司业务结构较为多元,之前也有通过银行贷款获得资金的案例。“如果可以通过发债获得融资,在改善债务结构的同时又不增加太大成本,应该会是好事。”

    《指导意见》指出,要加快设立小微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吸引社会资本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主要投资于小微企业。已设立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应加快研究出台鼓励所投资创业投资企业支持小微企业的激励制度,可采取对参股创投企业设置投资小微企业的最低股比要求、对投资小微企业的项目进行跟进投资等措施,支持小微企业发展。

    发改委要求, 各省级发改委应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鼓励财政出资的PE支持小微企业的政策措施,完善国有PE绩效考核制度,鼓励其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投资。

    扩大小微企业债券融资

    与此同时,发改委要求扩大中小企业集合债券(下称“集合债”)与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下称“小微增信债”)的发行,鼓励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发债投向有利于小微企业的领域。总而言之,只要能够直接或间接推动小微企业发展,发改委都将予以支持。

    《指导意见》提出,要推动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发展,完善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相关制度设计,简化审核程序,提高审核效率,逐步扩大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发行规模。

    为了提高企业积极性,发改委定向放宽了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的募集资金投向,“对于集合债券发行主体中募集资金规模小于1亿元的,可以全部用于补充公司营运资金”。发改委要求,各地发改委要优先做好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发行申请材料的转报工作,提高工作效率。

    在我国,除发改委主管的中小企业集合债券,专门服务于小微企业的债券品种还包括交易商协会主管的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和中小企业区域集优票据。今年上半年,中小企业集合债券仅仅发行了1只,目前的存量仅为34.82亿元,远逊于后两类品种。

    另一个间接服务小微企业的债券品种是小微增信债,这类债券由地方城投企业发行,以委托贷款形式,通过银行向小微企业发放资金。今年3月初,首批4只小微增信债正式亮相银行间市场。

    发改委指出,鼓励地方政府出台财政配套措施,采取政府风险缓释基金、债券贴息等方式支持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稳步扩大试点规模。 不仅如此,《指导意见》提出,鼓励发行企业债券募集资金投向有利于小微企业发展的领域。鼓励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发债用于各类园区内小企业创业基地、科技孵化器、标准厂房等的建设。

   出于经济结构调整的政策要求,《指导意见》并称,支持PE与企业债券满足产能过剩行业的小微企业转型转产、产品结构调整的融资需求;严格限制国有PE间接或直接投向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违规在建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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