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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基金发债门槛难降? 审批流程存简化空间

发布时间:2015年10月30日 信息来源:浙商创投信息部
21世纪经济报道 陈植 上海报道 2013-08-06 00:51:33

    事隔4年,发改委重启PE发债。

    日前,国家发改委公布《关于加强小微企业融资服务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 支持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产业投资基金的股东或有限合伙人发行企业债券;扩大资本规模,专项用于投资小微企业。

    但是该文件只是表达了支持PE发债的一些原则,究竟哪些属于“符合条件的”机构并未在该文件中予以明确。也正因为此,PE发债的门槛究竟多高成为业界的热议。

    事实上,2009年5月苏州创业投资集团(下称“苏创投”)获准发行首只创投企业债——09苏创投债后,再无一家创投机构成功发债。

    一位了解PE发债政策的知情人士近日透露,PE发债停滞的主要原因是操作难度偏高,尤其是发改委要求PE在发债前必须递交所有投资项目清单,确保发债募资流向与拟投资项目吻合。而这与PE先募资后投资的操作惯例存在一定冲突。

    如今发改委允许PE发债投资小微企业,不排除放宽PE发债投资项目的审批流程,即不再要求PE提前递交所有项目投资清单进行审核等,该人士续称。

    但是,多位PE基金管理人直言,发改委针对PE发债曾设置较高的财务门槛,如果此番仍需照此执行,多数PE基金很可能仍是“望洋兴叹”。

    记者日前致电发改委相关人士求证,对方表示以PE发债投资小微企业实施细则公布为准。

    PE发债操作难题“待解”

    2008年,发改委允许苏创投和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深创投”)作为首批发行企业债的试点创投机构。

    然而,两家机构在发债过程均遇到诸多操作难题。如PE信用评级普遍“被低估”,评级机构缺乏针对PE的信用评级估算体系,便将创投机构等同于“类金融机构”,考察其资产负债、经营现金流与固定资产等财务数据确定信用评级,反而忽略PE机构股权投资的未来潜在收益。

    PE信用评级“被低估”,极大限度限制PE发债的操作可行性。除了少数国有创投依托国有背景能得到高信用评级,民营PE几乎都达不到发改委的要求。记者了解到,近年来,却有个别民营创投曾酝酿发债,均因信用评级不达标无果而终。

    而PE发债的最大操作难点,是多数PE难以符合发改委提出的一项PE发债特定要求,即PE在发债前,需将每个发债投资项目的投资意向协议、财务审计与尽职调查报告交给发改委相关部门做“风险审核”,只有满足发改委相关项目投资条件才获准发债。

    多位PE基金管理人直言,这项特定要求,与PE先募资后投资的操作惯例存在冲突,无形间增加PE发债操作难度。在实际投资项目环节,即便PE与企业签有投资意向协议,一旦遭遇其他PE同行加价抢项目等意外因素,已敲定投资合同都可能被“毁约”。

    “在没有十足把握的情况下,PE基金都不敢将拟投资项目交给发改委审核,一旦出现毁约,会被发改委认为PE为发债而弄虚作假。”一家PE基金管理人直言。

    “发改委也有自己的顾虑。”他透露,针对PE发债,发改委要求每笔PE发债募资流向,必须与拟投资项目吻合。为此,发改委明确要求PE发债募资不得变身LP,投资PE基金。

    “财务门槛”放宽空间有限

    是次重启PE发债,发改委相关规定的可操作性,无疑左右着参与者的热情。

    前述知情人士透露,基于支持小微企业投融资的考量,发改委有意适度放宽PE发债投资项目的审批流程,即不再要求PE提前递交所有项目投资清单供发改委审核。因为PE发债涉及投资的小微企业数量众多且财务状况不一,如果发改委逐一审核,除了影响PE发债审批效率,还会增加PE发债审批难度。

    虽然审批流程可能简化,但是其余财务指标的放宽空间恐为有限。

    事实上,个别PE基金已尝试另辟蹊径,通过引入地方政府对小微企业投资风险补偿措施,借机自我增信。如发债PE借鉴中小企业集合债的风险管理模式,引入风险储备基金、政府风险缓释基金等风险补偿措施。

    上述PE基金管理人称,这样等同于有了地方政府“担保”,评级机构就能给PE较高的信用评级,以达到发改委的要求。

    他透露,目前他们已与当地政府协商引入小微企业风险补偿措施,降低PE基金投资小微企业的亏损风险。其操作技术同样可以复制到投资小微企业的创投债发行环节。

    但前述知情人士称,发改委对此颇有顾虑,一旦PE过度使用地方政府风险补偿政策提高创投债信用评级,容易掩盖发债PE自身的薄弱偿债能力,“考虑到发债投资小微企业的高风险,发改委方面仍希望PE基金自身具有较高偿债能力,包括发债主体(PE)连续三年盈利、经营利润足够用于偿付债券利息等财务指标,仍可能被延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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