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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打造“股债双融”平台

发布时间:2015年10月30日 信息来源:浙商创投信息部
作者 杜卿卿  来源: 第一财经日报 时间 : 2013-12-24 05:56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俗称“新三板”)于12月20日与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兴业银行等7家商业银行签署战略合作协议。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与商业银行将通过紧密合作,有效打通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渠道。”新三板公司董事长杨晓嘉在签约仪式上表示。

    支持债权融资

    “债权融资渠道的建设,是公司增进服务的一个方面。”一位新三板公司内部人士表示,目前公司已与7家银行签订框架协议,具体的优惠政策或特定金融产品,明确的方案还未确定。

    根据协议,商业银行将为挂牌公司和拟挂牌公司提供定制化金融服务,包括提供定向授信额度、办理各项传统融资业务和创新性融资业务。其中,创新性融资业务包括股权质押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应收账款质押贷款、订单融资等。

    未来,上述7家商业银行还将在其企业客户中做推介,介绍其到股转系统挂牌;在其高净值客户中做推介,介绍其到股转系统认购证券或债券类产品。

    根据协议约定,一方面,银行需要推介其高净值客户、股权投资合作机构以及其他客户投资挂牌证券,主动开发设计投资于挂牌证券的专项产品,推动客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司债、可转债、私募债等产品的发行认购。股转系统将参与推介过程。

    另一方面,银行需要推动符合条件的企业客户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新三板公司将参与在资产管理、并购重组、现金管理、票据业务、担保业务等除银行信贷业务外其他领域的前瞻性研究,参与开发设计并推广以挂牌证券为基础的金融创新产品和服务等。

    一位券商银行业研究员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称,直接融资和银行间接融资相结合的业务,在银行内部此前已有,比如招商银行的“千鹰展翅”。新三板与商业银行战略合作,对双方都是有利的。

    同时,他提出疑问称,目前还不清楚新三板与上述7家商业银行的合作协议中是否有“排他条款”,对于这7家以外的银行而言是否多了一道“门槛”。

    不过前述新三板公司内部人士表示,挂牌公司可以自主选择合作银行。“但是,由于7家银行与公司签了协议,后续会有一些助推的、特色的金融服务,或者是利率上的优惠政策。”

    力推优先股

    与7家商业银行合作,是新三板打造“综合金融服务平台”的一步。前述公司内部人士表示,股权融资方面的工作也在推进,特别希望在优先股试点上,能有一两家挂牌公司先行尝试。

    12月13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试点办法》),规定上市公司可以发行优先股,非上市公众公司可以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优先股可以在证券交易所转让,非上市公众公司非公开发行的优先股可以在新三板转让,转让范围仅限合格投资者。交易或转让的具体办法由证券交易所或新三板公司另行制定。

    此外,注册在境内的境外上市公司在境内发行优先股,其优先股可以在新三板进行非公开转让。

    据证监会相关负责人介绍,《试点办法》征求意见收集完成后,证监会将进行修改完善,之后发布实施。“我会将及时发布配套的与申报材料相关的信息披露规则,以方便发行申请公司准备申报材料。”目前征求意见尚未结束,征集截止日为12月27日。

    “优先股的征求意见稿已经出了,挂牌公司如果要做优先股,我们非常欢迎。”前述新三板公司内部人士表示,由于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还没有最终落地,目前新三板可以通过窗口指导的方式帮助挂牌企业先行做好发行优先股的准备。

    “如果有一两家在依法合规的情况下先发优先股,在这个过程中可以检验制度的衔接性,可以在窗口指导过程中对制度进行修正。”该人士称,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对企业而言都是重要的途径,如何选择取决于企业处在什么样的发展阶段,以及企业能够承受什么样的融资成本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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