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加码IPO过程监管
发布时间:2015年10月30日
信息来源:浙商创投信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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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1月13日 02:40 上海证券报
证监会对新股发行的过程监管将再度加码。昨日晚间,证监会发布实施《关于加强新股发行监管的措施》(证监会公告[2014]4号)(下称《措施》),在询价、路演、报价、风险提示等环节对发行人、中介机构实施更为严格的行为监管,从尽责履职、信息披露方面提出更高的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作为本轮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配套举措之一,《措施》并未走行政干预价格的回头路,而是在推进市场化改革、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大方向下,进一步将监管矛头指向询定价过程中的不归位尽责和不诚信行为。
《措施》主要明确了三方面内容:
首先,证监会将对发行人的询价、路演过程进行抽查,严控信息不对称。若发现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路演推介过程中,使用除招股意向书等公开信息以外的发行人其他信息的,将中止其发行,并依据相关规定对发行人、主承销商采取监管措施。涉嫌违法违规的,依法处理。
其次,若拟定发行价格(或发行价格区间上限)对应的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发行人和主承销商须在网上申购前三周内连续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每周至少发布一次。公告内容至少包括:比较分析发行人与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差异及该差异对估值的影响;提请投资者关注发行价格与网下投资者报价之间存在的差异;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作出投资决策。
《措施》同时明确,发行人应依据《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确定所属行业,并选取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最近一个月静态平均市盈率为参考依据。
再者,证监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将对网下报价投资者的报价过程进行抽查。发现网下报价投资者不具备定价能力,或没有严格履行报价评估和决策程序、未能审慎报价的,协会将其列入黑名单并定期公布,禁止参与IPO网下询价。
若主承销商允许不符合其事先公布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参与询价和配售,证监会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本轮新股发行恢复后,已有约50家公司启动发行。已过发审会且办理完会后事项的首发企业,都已取得了核准文件,其余过会企业中除个别企业外,均拟补报2013年年报,预计要到3月份才能发行。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10日在证监会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市场化改革不意味着放任自流,发行人和主承销商要严格遵守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意见及其配套规则。他还特别提醒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新股发行方案设计和发行承销过程中,要注意维护市场公平,兼顾发行人和老股东、个人和机构投资者、新股东和原有股东的利益,合理设定新股和老股的配比数量、网上和网下的分配比例、承销费用的分担原则,平衡投融资双方的利益,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