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834089
A+ A-
您当前的位置:网站首页 > 新闻中心 > 投资动态

创业板相关衔接配套保障体系需跟上

发布时间:2015年10月30日 信息来源:浙商创投信息部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千呼万唤的创业板市场创建再次传来证监部门的声音。12月1日,证监会主席尚福林在深圳召开的第七届中小企业融资论坛上表示,将适时推出创业板市场。尚福林称,针对新兴产业、创新型企业的现实需求,在创业板制度的设计上要探索建立满足不同类型、不同发展阶段企业多样化融资需求的新市场,增加资本市场的包容性和覆盖服务能力。

  进入2008年以来,证监部门加快了创业板筹建的准备工作。3月,证监会向社会各界发布了酝酿已久的《创业板发行上市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味着创业板的市场定位与制度设计等政策方案的准备工作已经基本完成。

  毋庸置疑,在全球金融危机愈演愈烈,并逐渐向实体经济蔓延之际,创业板的推出正当其时。因为创业板的推出,将有利于拉动社会投资,加大投资力度,加强企业活力。创业板的推出,将进一步为中国的PE、VC等创投基金提供一个相对便利和有效的退出和投融资市场;同时也将为中国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的调整、升级提供必要的资源配置环境和基础条件。

  当然,推出创业板时,要注意创业板与中小企业板的区别。不能把创业板做成第二个中小企业板。作为创业板市场,尤其要注意鼓励高科技企业的发展,在产业方向上要注重倡导环保、新能源等符合科学发展的产业。

  值得注意的是,在3月证监会向社会各界发布的《创业板发行上市管理办法》中,创业板的市场进入门槛较低,要求上市公司发行后的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强调企业的成长性,并且创业板市场的高知识和技术壁垒所形成的较高信息非对称性,因此客观上也对细化和完善创业板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和投资者风险教育制度等,提出了较高要求。

  应当指出,即将推出的创业板市场仅提高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频率是不够的,还应该实行严格的投资者筛选制度和风险警示制度,从而降低市场风险。

  而且,应在创业板市场引入发达资本市场成熟的投资者保护制度,加强对市场操纵、内幕交易和虚假信息披露的惩罚力度。必须实行严格的投资者保护制度和拓宽投资者的维权渠道,主要有几个方面:

  一是建立并完善投资者集体诉讼制度,增加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经济成本。创业板这样的市场,由于股本较小,特别容易引起炒家的炒作;由于门槛较低,容易鱼龙混杂,产生内幕交易。为了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就亟须在创业板推出之际,同步推出投资者集体诉讼制度,健全投资者维权渠道,以震慑企图浑水摸鱼者。

  二是应考虑推出辩方责任举证倒挂制度。创业板市场相对主板和中小企业板市场,更具有信息不对称性和信息瓶颈特征。这导致了创业板市场中,中小投资者的信息搜集成本、信息筛选和辨别成本更高,中小投资者处于弱势地位。因此,要求信息相对强势一方的上市公司和专业化的机构投资者为自己的行为进行辩方举证,是降低信息壁垒,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中小投资者的有力保障。

  三是在创业板市场适度推出市场争议的和解制度。我们认为,对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惩罚,是净化市场气氛的手段,而非目的。对于一些并非主观恶意的市场违规行为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完全可以通过设置市场争议和解制度来加以有效疏导。即事实上造成其他投资者损失的非主观恶意的市场违规行为者,可以通过在相关监管部门的协调下,与受损当事人进行经济补偿式的和解协商来化解市场风险。

  最后,在创业板的退出机制方面,管理层还应拿出一个恰当的制度,主要是在允许退出的时间限制上有所规定,既保护好PE、VC等的创投热情,也能起到稳定市场的作用。

  我们认为,创业板市场并不仅仅是为创业性、成长性的企业和高风险投资者提供了一个投融资的平台,更重要的是为创业性、高成长性企业提供了一个有效的资源配置场所和风险分散市场化的风险管控市场。因此,我们期待创业板市场推出时,能够衔接更多的配套保障体系。

Copyright © 2014-2016 浙商创投(zsvc.com.cn),All rights reserved. 浙ICP备09008796号 站点地图
TOP

扫一扫,关注微信公众号

扫一扫,查看手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