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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抛政策绣球引导基金带VC/PE大跃进

发布时间:2015年10月30日 信息来源:浙商创投信息部

来源:中国证券网

  200年对中国股市来说,是一个寻底之年。对于中国经济由过热突然滑向隆冬,作为亲密接触一级市场投资的中国私募股权投资业自然是感同身受。

  不过,2008年也是中国各级政府对VC和PE更加重视的一年,以前认为摆不上台面的话题已经逐渐成为中国金融业不可不谈的热点。在政策环境上,从1999年科技部等七部委《关于建立风险投资机制的若干意见》到2005年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7月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及2007年7月实施的《合伙企业法》,再加上各地不断出台的对创业投资的鼓励政策,2008年已然成为VC和PE的大跃进元年。

  地方引导基金风起云涌 VC与政府间的利益平衡成关键

  出于对自设创投基金有可能会在投资能力和风险控制上不成熟的担忧,2008年,各地政府争相设立创投引导基金。这似乎也成了各地政府金融工作的“时尚”。不得不承认,中央政府年初的推出的政策起到了不小的推动作用。年初,国家发改委印发的《高技术产业化“十一五”规划》提出,支持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设立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通过贴息、参股等方式引导各类社会资金、商业金融机构等投资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形成多层次、多形式的高技术产业化投融资体系。

  政策重点指出要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通过贷款贴息、补助(引导)资金等方式,重点支持战略性、公益性、产业共性等重大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及相关能力建设。通过创业风险投资支持高技术产业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的种子期、起步期的重点项目。

  自2006年3月,中新苏州工业园区成立了中国首个创投引导基金(金额为10亿元)开始,最近一年多来,山西、江苏苏州、山东淄博、浙江杭州、广东中山、云南昆明、辽宁沈阳、北京市海淀区、上海市浦东新区、天津市滨海新区、西安高新区、浙江富阳、南京、福建、深圳等地区也分别设立了政府引导基金。有业内人士预测,各级政府的引导基金总量级将达到1000亿元,按照1∶10的比例,将有10000亿元的社会资金砸向这个市场。

  其实,所谓“引导基金”是指由政府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主要通过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引导基金本身不直接从事创业投资业务。这里与传统的政府创投基金进行风险补贴和跟进投资已经大不相同了。

  好无疑问,引导基金在地方的蔚然成风究其原因主要在于地方政府希望籍此以少量资金带动大量地方投资,而这里面的问题在于政府引导基金是想“引导”,通过引导让财政性资本起到放大作用。它的目的性很强。它要引导所扶持的子基金挖掘当地初创期企业项目;而VC的定位也很明确,就是“利润回报”。如果要把“引导放大”与“利润回报”嫁接成“幸福一家子”,必然涉及到利益平衡问题。

  不过,引导基金对于VC吸引之处不单单在于有小部分的财政资金引导,更在于政府手中的资源。“政府的作用在于:一是资金引导、二是产业方向引导、三是优秀企业推荐,还有各种服务,包括创投公司和被投资企业的服务。”深创投集团北京公司总经理刘纲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认为。

  政府纷纷向创投抛出政策“绣球”

  除了直接成立创投企业进行投资和设立FOF(母基金)的形式外,各地政府为吸引VC入驻也采取了大量优惠的“招商政策”。

  比如10月份,重庆市政府推出《重庆市关于鼓励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的意见》,重庆市有望继上海、天津之后成为吸引PE(私募股权)集聚的高地。《意见》将允许股权投资类企业(包括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以有限合伙的方式注册登记,重庆市将认定该类企业为金融创新机构和鼓励类产业。 其中股权投资企业可享受在指定区域新建或购置自用办公房每平方米1000元的补贴、租赁办公房按房屋租金30%补贴,营业税享受相当于免二减三的财政补贴,高管人员深造、购买住房等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免三减二的财政补贴等。

  广州在今年4月份也抛出“绣球”:广州市积极鼓励私募股权投资机构来穗设立总部和分支机构,对来穗设立总部或者地区总部的投资机构,可以视同金融机构总部或区域总部,要研究在用地、税收、子女入学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对于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可以按照规定列为投资型高新技术企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此外,像西安、北京、浙江等地也早已纷纷出台对创投企业招商的优惠政策。

  部分政府提高对创业投资的服务能力。杭州市创业投资服务中心日前不久前成立,将为中小企业投融资提供“一站式服务”。即提供一个平台,使得不至于有了好项目,却因为信息不通畅遭遇资金瓶颈。

  在中央政府层面,商务部也在鼓励外资设立创投企业,引导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上市。今年3月6日,商务部发布《关于2008年全国吸收外商投资工作的指导性意见》(下称商务部意见)称,“今年将鼓励外商设立创业投资企业,完善创业投资退出机制。” 文件同时指出,“引导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上市。”

  政府直接操刀设立创投机构仍不少

  尽管政府直接设立创投机构的方式有点过时,在投资能力和风险控制上也一直为人诟病。但是在创投发展滞后的地区,地方政府仍热衷于采取这一措施直接投资创业企业。

  比如山西省正在积极筹备建立镁行业风险投资基金,通过市场风险资本的注入,拉动具有发展潜力的镁企业做大做强,投资方向主要选择处于成长壮大期、通过培育可以上市的中型企业和具有发展潜力、表现良好的小型企业。

  四川攀枝花市也已设立创业风险投资基金,创业风险投资基金采取公司制的组织形式,由市财政通过资本金注入的方式,多方筹集资金,并努力在3~5年内使其规模达到两亿元以上。在项目已进入正常发展轨道后,创业风险投资公司应按照“促进产业发展和投资收益最大化”的原则,将所投资项目的股份优先转让给其他投资人或公开转让股权,参股所得红利和资本增值收益作为创业风险投资公司的收入,用于企业的滚动发展。

  天津高新区5月发布政策,除给予园区科技领军人才项目一次性项目启动资金资助和研发办公场所支持,并可由高新区创业投资平台予以500~1000万元的风险投资支持,或者按照项目已获得国内外创投企业投资额的一定比例匹配创业投资资金。

  亟需平衡有限合伙与公司制政策待遇

  自从《合伙企业法》2007年6月1日正式生效起,成立有限合伙制在短短一年半时间内已经成为后设立的基金特别是外资基金的首选架构,与原先的公司制PE很快平起平坐,成立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已经成为热潮,这种热潮和有限合伙制的合法化不可分割。  

  在有限合伙制PE基金中,投资者们以GP(General Partners,一般合伙人,是基金主要管理人)身份加入基金,投入相当于整只基金1%的资金,却不光能提取相当于整只基金2.5%的金额作为管理费用,更重要的是还能分得20%左右的利润。

  而让他们更加羡慕的是,在有限合伙制基金中,GP是基金真正的管理人,“全权负责经营管理”。相比公司制创投里面大股东说了算的规则,这种制度对投资家们吸引力显然更大。而且以有限合伙制方式设立PE基金,相对而言也更加简单。相对于公司制里面——所有的投资人都是股东,对基金的运作、经营、管理有同等权利,而有限合伙型基金一般都规定有7~10年的存续期,期间投资人不能轻易抽走投资,虽然流动性不如公司型,但其“保证了基金投资的稳定性”。

  合伙制的优势还在PE基金资金募集和退出可操作性上体现出来,一方面,合伙人可以通过承诺和分期认缴基金出资完成风险投资基金的资金募集,避免了资金的浪费;另一方面合伙人可以直接将基金权益账户中的资金退出,这种操作性良好的资金募集和退出的运作方式能够有效提高风险投资基金的运营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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