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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解读

发布时间:2016年10月14日 信息来源:

国务院日前下发了《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首先明确了创业投资的定义,指投向未上市的成长性创业企业,同时肯定了创业投资在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动供给侧改革等方面发挥的积极作用。《意见》主体内容对创投机构的设立、培育合格投资人、完善退出渠道和税收支持政策等重要环节均提出了有针对性的支持意见,如果这些指导性意见未来能进一步细化和落实,将对促进创投行业长远健康发展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中国经济目前面临下行压力,传统产业需要进行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以互联网信息技术、生物技术、文化消费等为代表的新经济和创新创业将为经济增长带来新动力,而创业投资将在这个过程中提供重要的资本助力,此时出台鼓励创业投资发展的全面意见是非常及时和必要的。从美国的经验来看,据早期不完全统计,20%的美国公开上市公司是由VC支持起步,如今这些公司占据了所有上市公司市值的至少30%,伴随着新技术和新商业模式的兴起,这一比例未来将进一步提高。从创业投资在中国的发展来看,经过十几年时间,从最早外资品牌机构进入中国,到中国本土创投机构的成长,虽然在机构数量和管理资产规模方面都实现了快速增长,但目前仍然面临着一些挑战,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合格投资人市场发展还不够成熟。

多渠道拓宽创业投资资金来源是《意见》的重要内容,其中指出要大力培育和发展合格投资者,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支持央企、地方国有企业、保险公司、大学基金等各类机构投资创投基金和创投母基金,鼓励有风险承受能力的个人等合格投资人参与创业投资,这将从源头上为创业投资解决资金来源的问题。创业投资基金投资早期创新企业,面临较高风险和较长周期,从国外内的实践经验看,创投基金周期通常长达8-10年,需要投资人能够承受长周期,有风险承担能力,而国内合格投资者的培养和教育还需要较长的过程,国务院从政策层面鼓励更多有实力的机构参与,鼓励创投母基金发展,鼓励创投机构与各类金融机构合作,进一步降低商业保险资金进入创投的门槛等等,这些措施将有效拓宽创投机构的资金来源,为创投机构的业务发展提供支撑。

《意见》的指导思想中,除了强调服务实体,也强调了创投机构的专业化运作和信用体系建设,鼓励创投机构不仅要做大,更要做强做优,这一理念将有助于促进品牌机构发展,促进更多有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的创投机构出现,带动行业整体发展水平。创投行业经历了前期的快速发展,目前存在机构水平良莠不齐的现象。创立一家成功的创投机构其实不易,需要同时具备募资能力、发掘项目的能力、投后管理和增值服务能力等等。能够连续募集多期基金,长期取得稳定回报的机构一定是少数优秀的机构。建立创投信用体系,支持优秀创投机构发展,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社会资源的浪费。

为进一步支持创业投资发展,《意见》提出了将加大政府引导和政策扶持。关于创投税收问题,一直以来受到广泛关注,在《意见》中也得以体现,《意见》明确了将按照税收中性、税收公平原则和税制改革方向与要求,统筹研究鼓励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人投资早期企业的税收支持政策。税收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合格投资机构和有风险承受能力的个人参与创业投资的积极性,目前创投基金主要选择有限合伙制而不是公司制,也是考虑到了税收因素。《意见》出台后税收支持政策的进一步明确将对创投行业长远发展产生积极的影响。

此外,《意见》还强调了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充分发挥已设立的国家级创投引导基金的作用,鼓励地方设立创投引导基金,同时鼓励创投引导基金注资市场化母基金,由专业机构受托管理。2015年以来,国家层面设立了400亿元的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目前已经开始运作,中央财政整合资金出资150亿元,吸引民营和国有企业、金融机构、地方政府等共同参与设立了600亿元的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各地方政府也纷纷设立引导基金。据投中集团统计,截至2015年底,国内共成立457支政府引导基金,目标设立规模超过1万亿元。财政资金的大力支持,未来将成为创投机构的又一重要资金来源,同时也将吸引和带动更多社会资本进入创投母基金和创投基金,如果能通过专业机构进行有效管理并实现放大,投入到真正有成长性、有科技含量的创业企业中,将对新经济发展起到重要促进作用。

纵观整个《意见》,确实从创投行业当前发展现状出发,提出了完善创投政策环境、促进创投业务发展的全面支持意见,并明确了各部门的职责和分工,多部委联合下发文件,可见国务院支持创投行业发展,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决心,对创投行业来说,是重要利好,后续政策带来的长期发展机遇值得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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