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7/15 8:38:00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近日,证监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这意味着,在历经几度波折之后,私募基金管理办法即将落地。
此前,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曾独家报道,由于各部委在部分条款,如PE/VC能否发起或管理公募或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等方面存在一定分歧,送审至国务院的私募基金管理条例将改为证监会管理办法出台。(详见本报5月22日《私募基金新规再添变数 条例拟改为部门规章下发》)
参与讨论的相关权威人士表示,多方一直推动的PE/VC机构在更高层次立法,即上升到国务院条例级别虽然落空了,但仍在积极推动中,并没有放弃在国务院条例级别立法的努力。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权威人士向记者透露,虽然没有直接规定,但是《征求意见稿》的原则要求是,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在备案后需成为基金业协会会员,需有从业资格认可,但是PE/VC等非证券类私募基金可以豁免。
这也意味着,此前基金业协会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下称《备案办法》)中“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业协会履行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并成为基金业协会会员”的规定,需适度进行调整。此前部分PE/VC机构由于基金业协会会费过高而不愿备案的问题,也有望进一步解决。
金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郭卫锋介绍,从《征求意见稿》确实能推论出PE/VC等机构可以不入会、无需从业资格认可,但要看最终正式文件如何规定。从PE业内来看,并不排斥入会,但收费需合理,且协会要能代表行业做一些实事。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还独家获悉,由于《征求意见稿》中合格投资者标准的具体操作细则并未指明,后续还将单独发文明确。实际上,今年上半年证监会已经就合格投资人标准暂行规定向业内征求过意见。
PE可豁免从业资格认可
据上述权威人士透露,有关私募基金草案在2013年6月已基本成型,由于在发布形式上有不同考量而一直推迟发布。2013年8月,为保障有较高的法律效力,有关部门希望以国务院行政法规形式发文,并在经修改后于10月份开始征求13个相关部委意见。
此前21世纪经济报道曾独家报道,在征求完部委意见后,由证监会负责起草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送审稿)》及立法说明(下称《条例稿》),上报至国务院。(详见本报4月5日《私募基金管理条例送审国务院)》但由于各种原因,最终仍以证监会部门规章的形式出台。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对比两稿后发现,相对于《条例稿》,《征求意见稿》主要是将涉及其他部委的相关规定删除或做文字处理,同时增加了合格投资者一章内容,其他改动并不大。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稿》中“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当具备证券基金从业资格”的规定在《征求意见稿》中被删除。
据上述权威人士指出,私募基金都必须进行备案,但是管理办法并不要求PE/VC等非证券类私募基金备案后必须成为基金业协会会员,也不搞从业资格认可,基金业协会的《备案办法》中对应的相关规定应进行修改。
该人士进一步解释,此前《条例稿》中有要求PE/VC机构必须成为基金业协会会员的规定,所以基金业协会出台的《备案办法》提到了备案需成为协会会员。现在的《征求意见稿》已经删除了相关规定,协会就没有依据强行要求备案的PE/VC机构成为协会会员。再者,基金业协会章程的第二条也规定:“协会是自愿结成的组织。”
此前,有不少PE界人士指出,基金业协会入会年费过高,这增加了机构的额外负担。
7月14日,基金业协会相关人士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PE/VC等机构的入会会费标准还没有制定出来,具体何时能明确仍未定,但是制定出来后,会通过电邮或其它渠道告知,会费将在业内能接受的范围。
合格投资人标准拟出细则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征求意见稿》单独增加合格投资者一章共三条,明确私募基金投资门槛不得低于100万元,合格投资者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此前的《条例稿》中并无这一章。
据上述权威人士指出,后续确实还有进一步的细化文件将出台,具体怎样界定合格投资者在后续操作细则中将进行明确。比如,个人资产不低于1000万是否包括个人隐形资产等。
另外,《征求意见稿》合格投资者一章中指出:“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特定人数。”具体什么是法律规定的合格投资者人数也需要进一步明确。
今年上半年,证监会曾就《私募投资基金合格投资者标准暂行规定》征求业内意见。
根据记者获得的暂行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销售私募基金,应当通过查验相关证明材料,确认体现投资者风险成熟能力的资产或者收入状况”等。而且,在合格投资者标准上仅要求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
上述权威人士解释,500万无论是对比国外还是国内信托相关标准都相对过高,所以后来《征求意见稿》中降低至3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