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834089
A+ A-
您当前的位置:网站首页 > 项目投资 > 高端论道

关于我国创业投资业发展战略的思考与建议

发布时间:2011年08月23日 信息来源:浙商创投

    ——在首届中国创业投资行业峰会暨评优表彰盛典上的演讲 深圳市创业投资同业公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 王守仁

 

    一、我国创投正处于新的战略转折点
    自1985年从美国引入“创业投资”概念以来,我国创投业从理念认识到实践活动,经历了漫长曲折的历程。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全球产业转移的扩展,在市场经济与计划经济两种体制机制的博弈中,我国创投业终于开创了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发展之路。目前,在国家自主创新战略的指引下,我国创投业已获得较快的发展,并已形成较大规模,呈现出蓬勃发展的态势,有力地支持了国家创新创业事业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在国际形势复杂多变、经济金融危机影响依然深重,以及国内经济发展方式亟待转变的新形势下,我国创投业正面临着新的战略发展期。鉴于目前我国创投业缺乏明确的发展规划和战略方向,市场体系建设滞后和市场秩序较乱,未来五到十年,我国创投业将实施何种发展战略,采取什么的发展模式,走什么样的道路,现已处于新的战略转折点。

    1、我国创投业面临新的战略发展期

    创业投资事业发达国家及地区的经验证明,作为新兴投融资的创业投资,是由以信息技术为代表的第三次科技革命和发达的新兴资本市场而催生和推助发展起来的,通过投资和培育以中小创新创业企业为载体的战略新兴产业,使其发展壮大成为先导和主导产业,并成为社会经济持续高速发展的新动力。进入二十一世纪,我国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已进入刻不容缓的战略攻坚阶段,我国创投业正承载着新的重大历史使命:一是通过提供创业资本和增值服务,使正在蓬勃兴起的大批中小创新创业企业获得持续高成长,并成为国内龙头企业,引领我国战略新兴产业的加快发展,实现我国科技产业化的超越战略,由过去被动接纳国际产业转移,转变为主动承接国际产业转移,并实现新的跨越式发展;二是通过支持现有企业的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实现产业的重组整合,建立和完善企业外部的产业链网络体系和企业内部的生产技术集约化管理模式。我国的产业转型升级虽已具备较好的基础,但是,要建立具有自主创新特色并与国际紧密接轨的现代新型产业结构,仍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创业投资与创业板市场共同构建的新兴创业资本市场体系,正是在政府强有力的产业政策引导和推动下,通过动员和发挥社会民间的力量,来分散和化解中小创新企业成长的不确定性和产业转型升级过程中的风险,从而快速平稳地实现国家既定的战略目标。

     纵观全球产业发展的特点和趋势,可以清晰地看到,全球金融和经济危机的爆发和持续,一方面使全球经济放缓,迫使我国经济发展重点由出口导向为主转为刺激内需为主;另一方面,在全球金融和经济危机的背后,正在酝酿着一场新的科技产业革命,这无疑给我国的产业转型升级既带来严峻的挑战,同时也蕴含着前所未有的巨大机遇。我国虽然已成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但依然处于二元经济向现代工业业迈进阶段,产业的专业化分工还很不发达,经济质量水平还比较低,经济体制仍处于“新兴+转轨”中,要实现自主创新超越战略,并在今后二十年内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只有比发达国家采取更为强有力的战略措施,扶持创业投资事业的发展,推动我国的创新创业事业快速健康发展,加快创业资本的形成、集聚和集中,投资和培育全社会的创新创业活动,才能真正完成“促内需、调结构、保增长”的战略任务。

    2、我国创投业战略目标不明确,市场体系建设滞后

    目前,我国创投业虽然正处于蓬勃发展中,但在宏观上却缺乏明确的战略发展方向和目标,市场体系建设也明显滞后。突出表现在:

    (1)缺乏总体发展规划和阶段性目标,无论是在国家社会经济中长期规划中,还是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对创业投资业缺乏明确而清晰的指导意见。

    (2)法律法规不健全、不配套,尤其是“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至今仍停留在规章层面,缺乏法律权威性;“合伙企业法”中有限合伙相关条款漏洞甚多,其法人资格不明确,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却没有相关配套法律制度;对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界定混乱,人为地将创业投资定为专注投资企业早期成长阶段,而将股权投资定为投资企业成长后期阶段,并且还要对此类股权投资基金进行立法,明显地与相关的民法法理相违背,特别是有人着意坚持要将创业投资纳入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法》,甚至把有限责任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凭证也视为有价证券,公然违反我国《证券法》的相关规定。 

    (3)虽然创业投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已公布实施,但由于相关规定界限模糊和执行部门相互交叉而落实较差,而且偏重于事后的奖励性支持,而不注重事先的导向性支持。

    (4)创业板企业上市审核利润指标远大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在今年创业板已挂牌上市的97家企业中,上市前一年平均净利润高达5551.04万元,并且过于注重实质性审核,而对上市企业的持续创新能力和未来成长性缺乏科学的预测和判断,企业能否上市,是否有成长性,市场说的不算数,客观上误导投资机构过分追求IPO前项目。

    (5)注册在境外而在国内从事创投业务的机构,并不是中国境内企业法人,却向政府相关部门施加压力和影响,要求享受国民待遇,尤其是某些在境外注册的行业组织和投融资咨询机构,居然打着“中国”字头在境内从事各种非正当活动,不仅没有受到监控,而且还受到国人的吹捧,这在国际上也是独具“中国特色”的怪现象。

    (6)券商直投由自有资金自营管理模式演变为募集社会资金委托管理模式,依然带有浓厚的“保荐+投资+承销”集一身的垄断色彩,并在追求“短平快”的利益驱动下,重点投资IPO前项目,而不是发挥其独特优势,专注从事专业化的并购投资业务。

    (7)境外的中资金融机构,利用其大型国有背景和跨境经营的独特优势,打着股权投资的旗号,无所顾忌地进入国内,大规模募集人民币基金,同样也把重点放在抢IPO前项目上。

    (8)部分地区政府引导基金过分偏重强调产业政策目标,对与社会民间机构合作设立的创投基金,在投资地域和行业等方面限制过多,而对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重视不够。

    (9)各级政府一方面口头上要求创业投资应更多地投资中小科技企业早期项目,但又缺乏对创业投资的风险补偿有效措施;另一方面却又全力推动发展专注投资“企业成长后期”的所谓股权投资基金。这种理念上的错位和政策导向上的自相矛盾,导致创投同业之间和地区之间的恶性竞争,并引发IPO前项目哄抢疯狂,乱象纷呈。

    (10)更应引高度警惕的是,由于对创投业宏观管理不到位,使某些不法之徒打着股权投资旗号从事非法集资活动时有发生,虚假注资所在多有,某些产权交易所也打着股权交易的旗号进行非法的股票交易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但严重干扰了我国创业投资发展战略的实施,阻碍了我国创业资本市场的建立和完善,也对我国实施自主创新战略和推进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

    二、关于我国创投发展战略思考与建议

    1、制定我国创投业发展战略的主要依据

    我国创投业进入新的战略发展期后,必须抓紧制定和实施新的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以加强对创投行业的宏观管理。制定我国创投业发展战略的主要依据:一是国家自主创新战略基本原则和要求,其重点是我国产业优化升级和七大战略新兴产业发展的方向和路径。二是正在发生的第四次科技革命及其推动下的全球产业结构的深刻变化,以及全球产业链新的网络化构建与完善。三是我国新型资本市场发展的态势,以及与此密切相关的国家金融发展战略的有序实施。

    2、我国创投业发展战略目标

    “十二五”期间, 根据国家自主创新战略要求,我国创投业的战略发展目标是:在国家宏观管理和产业政策的指导下,进一步完善由创业活动、创业管理、创业投资和创业板市场及其相关政策法规、文化理念和中介服务等构成的市场体系,并在发展规划与产业政策引导下,按照国际惯例与中国国情相结合的游戏规则,放手引导国内民间资金进入创投业,重点投资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包括高成长创新型中小企业和新型传统产业的技术和管理创新升级,投资培育一批细分行业中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规模化品牌企业,并在国际上具有较强的核心竞争力。

     3、我国创业投资的市场体系建设

    创业投资的基本特征和运行规则内在要求,一是要有发达的资本市场机制,为其提供独立自主和更加开放的投资环境,由新兴资本市场高效资源配置,并最大限度地分散投资风险;二是由于投资对象是处于不同成长阶段的中小创新型企业,信息不对称和成长不确定性甚为严重,因此要求政府必须运用财政手段予以强有力的扶持,并以完善的相关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予以指导和规范;三是我国作为发展中的经济大国,要实现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超越战略,更应比发达国家采取有力的措施支持其发展,在这方面,以色列、韩国及台湾地区为我们提供了成功经验;四是我国创投业发展战略的实施,核心是要加快建设发达而又健全的市场体系。为此,提出以下建议:

    (1)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尽快牵头,组织相关部委和专家,加快制定创业投资中长期发展规划,明确发展战略总体方向及阶段性目标,完善政策法规、财税、工商、资本市场及行业自律等有机的配套体系,从根本上扭转目前我国创投宏观管理的分散无序和不协调状况。

    (2)加强我国创业投资理论建设,创建符合我国国情的指导理论,改变目前理论混乱、认识错位的状况,使理论回归本源。

    (3)国外先进经验与中国国情相结合,实施创业投资与并购投资专业化基金并行发展战略,彻底解决VC与PE的认识误区和法律界限不清的问题;将“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上升到法律法规层面,强化其法治权威,并完善配套措施细则;同时要加快制定专业化并购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充分发挥并购投资基金对产业结构整合重组的重要作用,不应将创业投资和并购投资基金的规范化纳入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法”,更不应为所谓的PE(股权投资)单独立法,以免造成更加严重的认识和实践上的混乱。

    (4)进一步加大财政政策支持力度。通过对创投基金所投行业和企业的收益与风险进行科学的甄别和评估,国家应实行差异化的扶持政策。特别是要转变财政支持方式,由重点事后奖励性支持转为重点事先导向性支持,并在全国建立和完善统一的财政支持体系,改变现有地方政府随意制定政策的做法,同时,要在全国统一政策法律背景下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防止地域之间的恶性竞争。我们要清醒地认识到,我国创投业“先试点后推广、摸着石头过河”的局面已成为过去,不应继续沿着分散无序混乱的老路走下去。

    (5)抓紧设立国家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吸引更多民间资金共同设立和运作专业化的创投基金,专注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并重点扶持后进地区发展创投引导基金,从而建立和完善全国范围内高效规范运行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网络体系。

    (6)加快中小企业板、创业板和场外市场建设。根据我国产业优化升级和产业结构演进的特点,进一步明确其各自对我国产业和企业服务对象的重点及其功能定位,并建立无缝对接的转板上市和退市的有效机制。中小企业板应集中支持具有广大市场的新型传统产业中高成长企业加快升级;创业板重点支持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中小自主创新企业;场外市场应重点支持具有成长性的小企业和微小企业,并各自实行有差异的发行审核和交易制度,从而尽快改变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倒三角”的不合理格局。

    (7)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全国创投行业自律管理体系,并抓紧予以立法,树立行业自律的权威性,真正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行业管理企业”的新型体制。中国创投委要尽快升格为国家一级行业组织,并与国家级引导基金相结合,构建全国范围内宏观管理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高效服务平台,一方面依法规范和大力发展地方性行业组织,并作为全国统一行业组织的分支机构;另一方面指导和支持尚未成立行业组织的地区尽快建立规范的行业组织,同时要清理整顿现有不规范的行业组织,严格禁止打着“中国”字头而注册在境外的行业组织及咨询机构在境内从事活动,严厉打击打着PE旗号从事非法活动的各类机构和不法分子。

    (8)积极主动与国外著名的创业与创业投资专业培训机构开展合作交流,有计划地加快创投专业人才的培养和训练,着力建设全国发达的创投专业人才培训体系,包括创投引导基金和商业化基金的高级管理人才和投资经理人才。此外,引进境外创投应实行以引进资金为主转变为以引进人才为主的政策。国内人民币资金充足,甚至流动性过剩,外汇储备超3万亿美元,创投基金并不缺钱,缺的是风险承受能力强的长线投资资金,更缺乏具有国际视野的创投专业人才和先进的管理经验。因此,在引进人才方面,必须要尽快完善与国际惯例接轨的体制机制,使引进的人才得以充分发挥其智慧和能力;要引导境外创投在境内合法注册设立并专注投资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同时加强监管其投向。


Copyright © 2014-2016 浙商创投(zsvc.com.cn),All rights reserved. 浙ICP备09008796号 站点地图
TOP

扫一扫,关注微信公众号

扫一扫,查看手机站